04.30 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的規定是什麼?離婚調解如何應對?

雖然說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跟離婚證都在某種程度上能夠證明事實夫妻關係的解除,但實際上這兩種文書出具的部門跟辦理的程序都是不一樣的。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就是花費幾塊錢的工本費即可,但是通過法院得到的離婚判決書付出的代價就比較大了。相信有部分人員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的規定是什麼?離婚調解如何應對?

一、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判決書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執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一經生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其表現就是當事人必須執行判決,社會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必須承認判決並負有協助執行判決的義務。

已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也就是說從離婚判決生效時起男女雙方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當事人也可以憑藉離婚判決書辦理再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項,並且可以憑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管好離婚判決書。也就是說,法院的生效離婚判決書的效力是等同於離婚證的。

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在離婚判決書生效之後,夫妻雙方就不用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了。

二、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1、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到法院起訴離婚,通過法院的審判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若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予以判決離婚。宣告離婚判決的,發給當事人離婚判決書,並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2、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婚姻當事人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後即解除婚姻關係。

三、訴訟離婚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準備結婚證原件、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如果結婚證原件丟失或在對方手中,憑本人身份證到最初結婚登記處所在區的檔案局調取原始的結婚登記資料。

2、審查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比如是否具備婚姻法規定的因為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一方有家庭暴力、一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一方與他人同居或重婚、一方吸毒或賭博屢教不改的,或有其它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例如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等等。

3、審查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無證據或證據線索;比如存款的證據、固定財產的證據、股票證據、股權證據等,或上述證據的線索。

4、選擇起訴的法院;應在被告住所的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的不一致的,要在被告經常居住的法院起訴。特殊情況出外,比如外出打工、軍人、出國、下落不明等等,要看具體情況選擇起訴法院,在此不在一一列舉。

5、起訴之前最好諮詢律師,以免訴訟過程被動,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有經濟條件的最好聘請專業律師,憑請律師雖然會花費幾千元,但會省去離婚當事人的很多麻煩,且在判決結果中會爭取到更多利益,這一切都是在無形之中的,也是很可能的。

原告只要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以後也不是說就必須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法院的判決書跟離婚證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所以說,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兩者之間並不衝突,將來如果再婚的話是需要攜帶法院當初出具的離婚判決書,民政局才能夠辦理再婚登記的。

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的規定是什麼?離婚調解如何應對?

夫妻之間離婚很少就是因為真的存在著什麼深仇大恨的,所以我國民事法庭對於大多數起訴離婚的案子都會履行調解的這一程序。並且這種法律常識肯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之前都已經瞭解過的,既然法庭的工作人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那麼有人也會非常的擔心在我國對於起訴離婚調解如何應對?

一、在我國對於起訴離婚調解如何應對?

1、如果在法官主持下雙方對離婚達成了一致共識,法院會製作調解書並經雙方簽字之後生效。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可以再提起上訴。

2、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還是不能當成協議,法院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作出准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另行提起上訴。

二、離婚調解的方法是什麼?

1、 調解環境。

一般情況下,我們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調解通常會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採用。在訴前,我們一般會邀請對方或對方律師調解商議離婚事宜。一般我們會約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館進行。這些場所一般環境優雅,具有親和力的環境,比嚴肅的律師事務所環境更容易促成雙方交流。調解時,切忌單方到對方委託人住所,否則,產生糾紛或誤會律師很難說清楚。

2、 調解語言。

調解時,儘量給對方當事人中立的感覺,律師也要抱著調解的誠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託人的角度談觀點,講道理。在與對方當事人商議時,儘量要用親和的語言交流,避免用威嚴、傲慢、冷淡的口氣與對方溝通。同時,在調解中,不要對於雙方的是非多過發表意見,而圍繞爭議分歧和縮小爭議努力。

3、調解技巧。

調解時,先找出分歧,篩選爭議焦點。找出雙方分歧的原因,以及減少差距的方案。觀察當事人的表情,運用各種方法和技巧,走進調解人的思路。調解步驟要不留痕跡,最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抓住雙方爭議焦點後,再找到雙方的共同點以及解決爭議的途徑。適度公開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雙方共同探討調解思路與方案。在調解時,要注意營造調解氛圍,注意抓住調解時機,把握調解的原則,以及注意個案時雙方當事人的性格特點。

在調解時,一定要注意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儘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這樣,調解才更容易達成。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解當事人的情緒:

(1)冷卻法。

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於激動時,設法冷卻其怒火,比如,讓雙方當事人分開,走到公共場合,轉移話題等。

(2)宣洩法。

對於明顯受到壓抑的當事人,有極強傾訴慾望的當事人,不妨讓其發表其意見,讓其宣洩其內心的憤怒和不滿。這一點,對於婚姻律師,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時候,自己的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在發牢騷,或訴苦,即使言語內容與案件處理無關,甚至有些難聽,也不要立即打斷,讓其宣洩一下,對於案件處理不一定是件壞事。對於確屬弱者或無過錯一方,要耐心傾聽,要表示同情,要給予安慰。當事人宣洩後,心靜會歸於平靜,對於調解成功會有積極作用。

(3)陪伴法。

有些當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渦難以自恃,情緒激動,但其家人或親朋可能看待事實清楚。因此,調解時,選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居委的人、親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但是,對於明顯不辯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親屬,對於明顯可能引起雙方爭吵或可能挑起衝突的親屬朋友,應儘量排除調解時在場,以防止矛盾擴大和衝突發生。

其實並不需要過多的去擔心起訴離婚調解如何應對的這個問題的,因為工作人員不是要通過調解必須使雙方和好的,相信很多的起訴離婚的當事人都是做好了必須要離婚的這種心理準備的,因此工作人員的整個調解過程自己可以參與,但是如果表現出來的態度是不配合調解的話也不會產生什麼影響的,調解不成最終還是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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