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是不是總會彈出

熱情性感美女出來和你聊天;

你在玩陌陌時,

是否會有一個清純少女與你打招呼?

別以為這是天上掉餡餅,

那是你被賣淫團伙盯上了!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圖自網絡,與本文無關)

性感美女和你聊天之後,

商談下一步事宜,

之後便有另外的人約你到酒店開房,

而剛才與你聊天的人

或許距離你十萬八千里呢!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2019年12月26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依法對一團夥涉嫌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進行判決。本案是一起新型的網絡賣淫嫖娼案件,被告人利用幾部手機,便可定位遙控介紹全國各地的賣淫嫖娼業務。並且幾名被告人明確分工,由老闆、“鍵盤手”“站街號”等組成了一個賣淫團伙。更不可思議的是,為了搶佔賣淫市場,該團伙僱用“點號手”舉報其他“招嫖微信號”,致使他人無法開展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

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九)》

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來,

我省的首例判決。

案情回顧

01

一部手機 遙控全國賣淫業務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2018年6月以來,被告人王強通過微信將李玉、林爽、吳明等8人糾集在一起,建立起了一條網絡賣淫產業鏈。王強安排李玉等人充當站街,利用軟件定位技術定位於其指定區域內,再通過微信“附近的人”的搜索功能將極具誘惑性、穢淫性的微信暱稱和頭像圖片的上述招嫖微信號“站”出去,與附近的人打招呼聊天,發出性暗示等話語,引誘他人萌生與圖片當中的女性發生性關係的想法。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然後,將大量加掛有“鍵盤手”林爽微信“二維碼”的招嫖微信號發給對方,要求對方與鍵盤手加為好友。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鍵盤手便繼續假冒美女通過微信與對方聊天,介紹開房賣淫服務的項目內容和價格明細。

如果對方有嫖娼的意願,立即將賣淫女所在的酒店房間位置發給嫖客。嫖客達到酒店後,對賣淫女進行選擇,雙方都選擇合適後,開始賣淫嫖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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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完成後,賣淫女通過微信等軟件收取嫖客的嫖資,然後再將嫖資的60%-70%左右返給王強。王強再將獲利的20%-30%返利給站街和鍵盤手。

因鍵盤手明確掌握嫖客的數量和每天每一名賣淫女的業務量,所以還會對每天的業務範圍和業務量進行記錄和統計後上報給王強。這樣王強通過手機便能對遍佈全國各地的賣淫組織團體進行掌控。

02

搶佔市場“點號手”舉報同行

“生意”越做越大,王強逐漸不滿足於現狀。為打壓“同行”,爭取到更多的嫖客資源,王強又特意招聘吳明等人充當“點號手”。“點號手”吳明等人假裝嫖客,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搜一搜”等功能,找到該區域內其他招嫖的微信號後,以該微信號涉及違法活動,向騰訊公司舉報。騰訊公司會對被舉報的微信號進行封號,致使其在短時間內無法再開展業務。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多行不義必自斃。2018年6月17日,王強在龍泉驛區某酒店為自己團隊中的多名賣淫女開房後,假裝嫖客找到了該酒店附近的一個“同行”。隨後,王強糾集多人前往“同行”團隊賣淫女所在的酒店,冒充線人,對賣淫女及其背後的團隊進行威脅,攪黃對方生意,將其趕出該片區。然而,就在王強等人“成功”將競爭對手驅離時,自己也被早已“恭候”在此的警方擋獲。

辦案民警從王強的手機裡查獲了其正在從事組織賣淫嫖娼活動的信息,並立即出動,將王強團伙其他成員一網打盡。

03

定罪量刑 幕後老闆獲刑10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招募、僱用、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達3人以上的構成組織賣淫罪,10人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該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和幕後老闆王強,以招募、僱用、糾集等手段在較長時間內管理他人在全國多地賣淫,賣淫人數遠遠超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的情節嚴重的標準。“站街號”“鍵盤手”、組織管理“賣淫女”的老闆各自職責清楚,分工協作共同促成賣淫女、嫖客之間賣淫嫖娼交易的完成,形成規模化“黑色產業鏈”。“站街號”和“鍵盤手”雖然在賣淫團隊中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是其行為本質系居間介紹賣淫,從老闆收取的嫖資中的一部分提成佣金,應定性為介紹賣淫罪。

2019年12月26日,龍泉驛區法院依法對王強等8人涉嫌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進行判決。王強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李玉、林爽等5人犯介紹賣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李玉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林爽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吳明等兩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

檢察官說法

“點號手”的罪與非罪

該案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點號手”吳明等人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來,我省的首例判決。

舉報也違法?賣淫團伙“點號手”舉報同行,法院這樣判決

“點號手”的行為性質認定為本案的一大難點

“點號手”的主要行為表現系接受組織賣淫老闆的僱用,在老闆具體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將老闆提供的其他組織、介紹賣淫團隊發出的“招嫖微信號”通過識別二維碼添加好友聊天,獲取其他團隊“鍵盤手”發出的文字、圖片等包含違法信息的聊天內容,並利用微信違法舉報功能向微信官方舉報,以達到微信官方對這些微信號進行“封號”的目的,打擊同業競爭者。“點號手”行為本身是舉報違法行為,看似合法,卻是為了達到不法目的。

這一“合法”的行為究竟是不是犯罪,在實踐中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有人認為,雖然行為的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行為本身合法,不作犯罪處理。相反意見則認為,其行為雖合法,但是目的違法,並且其行為實際上為組織賣淫團隊提供了幫助,本質上起到了支持推廣的作用。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點號手”的行為正是符合這一罪狀的表述。

該案經依法提起公訴,最終獲法院有罪判決。該案的判決結果對今後司法實踐中該類型案件的辦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延伸閱讀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標準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入罪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此外,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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