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樣品通常有以下幾種出口方式:
1)出口收匯,按照一般貿易出口方式報關出口;
2)出口不收匯,按照貨樣廣告品方式報關出口;
3)出口不收匯,通過快遞等方式出口,無法取得出口報關單;
二、不同樣品出口方式的涉稅規定:
1)出口收匯,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樣品,如果樣品退稅率不為零,則生產企業需要按照“免抵退稅”方法進行退稅申報處理。外貿企業則按照“免、退”稅方法進行申報處理。本文就不在贅述了。
2)出口不收匯,按照貨樣廣告品方式報關出口的樣品。
出口企業首先需要將報關單上的貨樣廣告品的商品編碼錄入到退稅系統中,查詢該商品的退稅率和退稅標誌,如果該商品有退稅率或者退稅率為零但是特殊商品標誌處顯示“2”,則該筆樣品出口免徵增值稅。如果退稅率為零,且退稅標誌處顯示“1”,則視同內銷計算繳納增值稅。
不論上述那種情況出現,都需要按照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使用網絡版申報的企業,需要通過出口退稅綜合平臺中的“綜合查詢”進行查詢。
通過單機版申報的企業,可以通過“系統維護”中的“海關商品碼”進行查詢。
3)出口不收匯,通過快遞出口的樣品,需要視同內銷交稅,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樣品交稅的會計處理
價格的確定: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企業發生(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通常情況下,樣品的價值都不會太高並且大部分是新品,所以在會計實務中,大家普遍採用樣品的入賬成本作為計稅依據。例如,樣品賬面單位成本100元,則計稅依據按照100元計算。
1)視同銷售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 1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庫存商品——樣品 100
2)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
通常情況,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是調錶不調賬,也就是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體現,而通常不進行賬務處理。
四、樣品交稅的納稅申報表如何填報?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報時,有視同銷售業務的企業,需要選擇填報A105010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二欄,按照公允價值填報,自動計算納稅調增。已經計入費用的金額不需要在視同銷售成本處在填寫。
增值稅申報表,在附表一中進行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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