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注意了!
境外個人在惠只能
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
昨日,記者從市房管局獲悉,《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已經印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全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嚴格執行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要求,並在銷售、網籤環節中做好政策告知和風險提示。
旨在落實“房住不炒”
值“金九銀十”樓市銷售旺季,惠陽、大亞灣、惠東等區域集聚了有不少港深和境外客戶,樓市銷售趨熱。對此,市房管局印發《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重申我市針對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房的規定。
“境外個人在惠州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房進行規範和限制並不是新的政策,而是國家一直在實施的措施,此次發佈通知重申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的規範市場,落實 “房住不炒”這一定位,督促開發企業規範自身銷售行為。
《通知》提出,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及《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號)中的有關規定,在銷售、網籤環節中對購房的境外機構、個人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告知以及必要的風險提示。
嚴審境外人員購房用途和數量
記者留意到,上述186號文和122號文均對境外人員購房的審核資料方面作出相應的要求。文件提出,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要查驗個人和境外機構的相關資料和證明。
其中,在境外個人方面,要求個人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或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同時,提供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在境外機構方面,則要求提供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以及所購房屋是實際所需的書面承諾。
除了上述規定外,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還要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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