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物業侵吞所有公共收益,業主要求公佈賬目,這要怎麼實施?

洪福財富


物業公司獨自收取了小區公共物業的收益,小區業主沒有得到收益,這種現象,很普遍。這裡要說明幾個問題,1、小區有哪些公共物業能產生收益。2、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協商,在不影響小區正常生活秩序下,利用公共物業部分所開發的經營項目。3、在小區裡所有公共物業所產生的收益項目必須分列出來告知全體業主。4、產生的收益,物業公司和全體業主怎麼分配,分配方案是什麼?5、業主得到收益,這筆收益去哪裡?業主有沒有知情權。

以上這些問題 ,全體業主必須清楚,否則就侵犯了業主的權益。比如,小區原有配套停車場不夠用了,通過改造,把公共道路部分,改造出停車位,那麼停車的這個收益,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就要協商,物業公司對車輛停車秩序有管理行為,產生人力費用,小區業主改造公共部分產生了改造費用並有停車收益,收益哪一方獨佔都不合適,所以就要協商,按小區實際情況的比例來分配。這只是小區一個收益項目的舉例說明。小區公共物業業主得到的全部收益,必須進公共維修基金裡面 要讓它增值,這是業委會的職責,否則,業委會就有問題,有貓膩或不稱職。至於業委會成員有沒有報酬,如何給予,另案討論,這裡只說收益的事。

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物業收益 不公開,業委會就失職了,業委會就有問題。物業公司獨佔公共物業收益,就是對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傷害,業委會如果不作為,業主可以繞開業委會,諮詢專業律師,出函告知物業公司停止傷害業主的權益,並且整改。如果物業公司置之不理,繼續傷害業主合法權益,業主可以提出向法院提出訴訟,物業公司之行為已購成非法侵佔全體業主收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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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側重於問怎麼實施,應該說,很有難度。


所謂小區“公共收益”:

主要是指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

包括:廣告費(電梯廣告、牆面廣告、樓頂廣告等等)、進場費(各類寬帶、飲水機、快遞箱等等),利用共用場地道路劃出車位的停車費、配套房屋的租金收入等等。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明文規定:

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現在的問題在於,尤其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小區沒有業委會,物業公司可能利用其管理優勢將上述公共收益侵吞,而且拒不定期向業主公示相關賬目。

這種情況下,業主該如何維權?你去直接找物業公司要求其公佈賬目?它肯定不予理睬和接待!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佈、查閱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業主”指的是小區業委會,就是說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委會,然後由業委會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公佈賬目並返還收益。


從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結的類似案例來看,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向物業公司要求返還公共收益時,

下列問題值得注意:

1、物業侵佔的公共收益總額,這是本糊塗賬。

由於掌握的信息不對等,業主方不瞭解內情,而物業方一般會通過陰陽合同,偽造憑證等手段隱瞞公共收益,達到非法侵佔的目地。

因此業主方必須做好相關準備,提請人民法院對小區公共收益的總收入進行司法審計。


2、物業方因經營所支出成本的多少決定了公共收益的分成比例。

庭審中,物業方為多分得收益必然誇大其在上述經營過程中付出大量人工、物力等成本,

而業主方對於其相關舉證往往難以有效的進行質證,因為成本決定了收益的分成比例,

因此,最好提請法院對相關成本進行司法評估。


3、業委會僅有權代表全體業主向物業公司追討公共收益,無權對追討回的收益擅自進行處分。

公共收益的使用和處分的決定權在於小區業主大會。


海風116067626


發現在頭條上提問者,不是腦子進水,還是故意挑撥業主對物業的敵意,或者就不明白什麼是法!

物業侵吞小區公共收入,一定是違法了,否則提問者不會用侵吞來形容,提問者你應該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來查處物業,對嗎?

物業公開賬目,這有法律規定,不是你要求公開就公開的。

希望我們的提問者,發現物業違法,趕快向政府舉報,不要在這個頭條平臺上問大家怎麼辦,真有點挑撥物業和業主關係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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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絕大多數業主在物業這方面絕對屬於良民,善良不知情的良民。物業方面到底那些歸業主利益,應該國家政府公示,有多少人能知道啥是屬於全體業主公共利益,更別說諮詢律師,都不知從何方面去諮詢律師,包括開發商買賣合同簽署,不是現在必須按國家統一規範合同形式來嗎?那審核部門在雙方買賣交易要合同審核,就應該知道那些合法,那些是霸王條款,包括物業收取物業費用多少,當地物價局不核實嗎?還有現在到底期房可不可以買賣?國家對毛坯房是否允許出售。所有手續辦全,該收據換髮票了,一會多出一平米補交才能換房款契稅發票,說最近測量標準是多出的。售房解說天花亂墜,物業收費實際多少,籤合同又是說當時上報數字是另一個。貓膩,霸王條款層出不群。國家統一吧,辦事機構按規範辦理吧,不這樣老百姓直接被忽悠的不知所措。百姓在有權機構辦事,絕大多數是老老實實,辦事人員說什麼,百姓儘量去做。為啥,信政府,信機構。結果有些不盡人意就吧,還要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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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物業!民主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主任和委員,業委會成員應當由退休人員擔任,這樣業委會才有時間和能力為業主服務。由年輕人擔任委員,他們還要工作,不會有精力為業主服務(又沒有什麼好處例如工資)這樣的業委會名存實亡。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取消物業,由退休人員組成的業委會組織實施(業委會成員有工資,參照原物業人員工資,應低於原物業人員工資。相當於義務與補貼)小區日常養護維修,保安等由業委會聘請有關服務公司,賬目公開每月公佈一次,由社區居委會監督管理,物業費就可適當減少。小區面貌會有很大改觀。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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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河南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對此加以解讀該條例第三十九條提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情況、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車位、共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這裡有一句話要解讀一下,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實際不是簡單的就是廣告收入,還有物業公司和其他公司放置了一些比方說飲水機,有些地方甚至出租物業用房,充電樁,基站等等一系列通過公共區域公共設備設施所得到的一些經營。這些都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擁有,要定期的在小區明顯位置公佈收入支出情況。收入的錢去哪兒呢?還剩下多少?被誰支出了?做了哪些公益的事情?補充了多少維修基金?

像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基本上每個小區都有。維權難是一個共同的話題,一般情況都是有小區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來監督實施。可是也不乏有一些業主委員會成員,與小區物業狼狽為奸,侵吞公共區域經營性收入。這些情況也很大程度的導致了,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係緊張。難道說這種現象就沒有辦法解決了嗎?

該條例第八十二條提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既然條例裡面已經明確,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1萬以上3萬一下的罰款,那麼你還等什麼,直接去舉報就可以了。如果舉報得不到很好的解決,你也可以聯名去法院起訴。下面是山東的一個事情,你可以借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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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小區都是有內處聯繫的切不段、想叫承包者公佈物業收支情況門都沒有了、那就露了一切收支壯況那對業主無法交代了,但是承包人他是有辦法對付上層對策,治越治越亂、吸吧業主有的是錢。物業形象丟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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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求物業公司公佈賬目是沒有依據的,物業是一個公司查他的賬目只有相關職能部門才有這個權利。

這個問題的解決可以用坼分物業功能的方式解決,解決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不是無解,把物業服務的功能性分開就會化解矛盾。把小區設施設備交維保單位,把小區治安、衛生、綠化、人文服務等交保潔公司,把小區經營性場地投標給經營戶,經營所得充抵部分外聘費用,差額部分由小區業主共同承擔。牽頭單位為保潔公司,由保潔公司替代物業。由於受保潔公司的經營限制,小區其它非保潔公司業務以外的收入、開支業主就有權利要求保潔公司公示。而現在的物業公司的收支狀況,業主是無權干預公司財務收支的。這樣就可以化解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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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做好物業維修、養護、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帳冊,建立物業服務信息平為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但實際執行中沒有一個物業公司敢讓業主查詢的。因為他們根本就不作為。利潤太高一查就漏餡了。有些人還高調叫喊沒有物業公司不行,卻不知道你花高價養個大爺。


江天


整個小區在自己經過的地方,埋在地上的4個消防栓變2個消防栓,其它地方不走不知道,網上一個消防栓的配件要幾百元,整個消防栓要上千元,粗樹子削斷削皮削成幾節曬乾拿去賣,整個小區停車場汽車識別器被拿掉,升級系統升級到有車位的車進不了自己的車位,說明這個停車場系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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