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請問什麼是“參工單位人員”?

維奧


這個題目都是錯的,應該是“參公人員”或者“參公單位”,全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人員”。

除過政府組成部門使用行政編制的人員,是真正的公務員外,其他黨委、群團等使用行政編制的幹部,也是“參照管理”,但習慣上都是等同看待,以便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區分。

1、事業單位為什麼會“參公管理”?一句話,是由承擔的行政職能決定的。

事業單位有專門的管理規定,也就是《事業單位管理條例》,而且除了《實施細則》,還有許多配套措施,比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事業單位請假管理辦法》、《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職稱管理辦法》等。如此詳細的管理規定和辦法,事業單位為什麼還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呢?其依據是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屬性決定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公益類、生產經營類三大類,其中承擔行政職能,就是事業單位參公管理的主要依據。

事業單位按照承擔行政職能的多寡,又分為完全、主要、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三類,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規劃局、行政執法大隊等,在2007年第一批參公核批中,就被認定為參公管理單位。而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都是通過單位逐級申報,經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批准後,部分參公管理。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基本上不會被批准參公。

2、事業單位中哪些人可以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公後,只有單位中“在編在崗的幹部”身份人員,才可以通過審核登記為參公人員。

在事業單位參公審批過程中,工人是不能審批參公的。不管是在工勤崗位,還是已經通過聘幹、轉幹、代幹,走上管理崗位的工人,哪怕是參公事業單位一把手,也是不能參公的。部分省份根據人社部的一份《解釋》,長期在管理崗位的工人,可以參公,但執行的省份極少。而且6月1日已經開始執行的新《公務員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按照新法規定,徹底封死了工人參公的可能性。即使以後有事業單位被審批為參公單位(當然這種情況以後只能是個例,不會像現在這樣大面積出現了),工人也不可能參公管理了。

除工人外,正式職工中的幹部,如果在“非在編”人員,也不能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參公必須在編在崗,如果因單位編制所限,屬於超編人員,也是不能參公管理的。只能在單位出現自然減員,空缺出來編制後,或者單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增核編制後,才能審批參公。

事業單位登記參公後,新進人員“凡進必考”,通過調動進入參公事業單位的人員,也不能審批參公。2007年以後,凡是通過調動進入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也有編制,也是幹部身份,但由於程序不合法,也不能登記為參公人員。

3、事業人員參公管理後和公務員有什麼異同?事業單位的參公人員,按規定和公務員是一樣的,身份、待遇、晉升、福利補貼等都一模一樣。參公事業人員可以通過調任等方式,在公務員崗位擔任領導幹部,或者是一般科員。公務員有公車補貼,有年終獎,參公人員也是一樣享受。參公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晉升、平調等方式,直接提拔到黨政機關的領導崗位。而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想提拔到參公單位或者黨政機關,必須先提拔到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兩年後如果年齡不超過40歲,才可以調任、晉升公務員崗位。

4、機構改革後,參公事業單位有什麼變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除行政執法外,其他事業單位不再參公管理。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行政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承擔的,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今後也不再成立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了行政職能,也就沒有了參公的依據。從事業單位改革的進展來看,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其他事業單位將不再參公管理,涉及事業單位參公的所有事項,目前全部暫停。今後,依照新《公務員法》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除部委下屬事業單位外,其他省級以下事業單位,將是極少極少的個例,而且最起碼是全省統一,不會再出現市縣同一機構,有的參公有的未參公這類混亂局面。

事業單位取消參公後,已經登記為參公管理的事業人員中,除省考、軍轉、群團等六類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崗位自由轉任外,其他參公人員只能暫時停留身份和待遇,劃轉到事業崗位,待國家相應的政策措施出臺後,確定其身份待遇。從已經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的遼寧省相關政策來看,其中因參公中斷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參公年限可等同技術職稱評定年限,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認定為更高一級職稱。而6月份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公務員“職級並行”,也將參公人員排除在外,能不能享受該政策,還有待新的政策出臺。


職言管語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

參公單位人員是事業編制

參公事業單位人員錄用、工資、職務完全和行政單位人員一樣執行

舉例:

問:

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往行政單位調動嗎?

答:

經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准,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具備公務員身份且依法進行了公務員登記的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 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的規定,在編制範圍內,經有人事管理權限的部門批准,既可轉任到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也可轉任到其他實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洋蔥7654


您好,廣東中公為您解答。

您題目問的略有點不清楚,具體說:

“參公人員”主要分為參公機關人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


01

參公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簡稱。

主要分為參公機關人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

參公機關人員一般指的是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群團組織,使用的是行政編制,但是性質依然是參公人員;

另外一類是參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一般是某個行政機關的二級機構,編制一般使用的是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02

基本特徵:

1、參公人員錄用、考核、晉級、工資待遇、福利與本地區公務員基本相同

2、參公事業人員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編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本身不是“公務員”身份(廣東,浙江,山東等除外),因為受編制限制,個別省份及地區參公事業人員不允許與行政機關相互流通。

3、參公機關人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可以與行政機關人員相互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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