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房地產公司總經理以“潛規則”受賄662萬


時間:2018-07-31 07:33:00作者:楊永浩 陳禹橦新聞來源:正義網

北京一房地產開發公司原總經理明萬富手握工程項目發包分包等大權,成為眾多施工單位眼中的“金主”和“圍獵”對象。他不能正確處理“親”“清”關係,以所謂的“潛規則”自我麻痺,利用職權受賄662萬元

房地產公司總經理以“潛規則”受賄662萬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周曉燕(右一)帶隊出庭支持公訴

房地產公司總經理以“潛規則”受賄662萬

庭審現場 張超攝

日前,北京興華房地產開發公司、北京實興騰飛置業發展公司原總經理明萬富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公開審理。

記者瞭解到,該案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後,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的首例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該院副檢察長周曉燕擔任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副院長陸偉敏擔任審判長並組成合議庭。

法庭上,檢察機關圍繞明萬富13筆合計人民幣662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予以指控。由於在此前召開的庭前會議中,檢察機關已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示了全部證據材料,庭審時,檢察機關採取了分組集中示證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庭審效率。

被告人明萬富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對自己利用手中權力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行為表示悔恨。

最終,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明萬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明萬富沒有提出上訴。

 個人“決定”

隨著手中權力越來越大,明萬富的心態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越來越聽不進別人的意見建議,漸漸地搞起了“一言堂”,“總經理負責制”成了明萬富的“個人決定製”,這也為明萬富大搞工程項目中的權錢交易埋下了隱患和伏筆。

北京市興華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興華公司”)成立於1992年,是一家由國資系統主管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明萬富1995年入職後,工作勤勉、業務能力出色,逐漸從一個普通職員,走上了公司部門經理、公司副總經理乃至常務副總經理的領導崗位。

2004年起,明萬富開始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2005年,興華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成立了北京實興騰飛置業發展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下稱“實興騰飛公司”),明萬富被任命為新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代總經理)等職務,並於2007年被正式任命為總經理。

承辦該案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職務犯罪檢察部檢察官王燕鵬告訴記者,兩家公司均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所以明萬富在任總經理期間,對公司全面工作均擁有決定權。相關證言證實,在明萬富任興華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實興騰飛公司代總經理期間,兩公司的業務工作實際上也主要由明萬富主持,而兩公司的主營業務又都是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建設等,所以,但凡有關工程項目的大事小事,都是明萬富一個人說了算。

不可否認,在兩家公司工作的十多年間,明萬富逐漸成長為一名有著豐富工作經驗、業務能力出眾的國有房地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曾經帶領兩公司職工積極參與相關棚戶區改造、商貿區建設等工作,作出過一定貢獻,工作成效算得上有目共睹。

然而,隨著手中權力越來越大,明萬富的心態也發生了微妙變化,他越來越聽不進別人的意見建議,漸漸地搞起了“一言堂”,“總經理負責制”成了明萬富的“個人決定製”。

公司各部門人員開始接到明萬富各種明示或暗示,要求下屬部門違規操作確定施工方、在工程中照顧有關施工方等。有的員工私下覺得這種方式不規範,但礙於明萬富的總經理身份,也不敢違背其要求。同時,公司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工程建設招投標等內外部管理規範制度開始形同虛設,這為明萬富大搞工程項目中的權錢交易埋下了隱患和伏筆。

 遭受“圍獵”

在得知實興騰飛公司負責開發某工程項目後,明萬富成了眾多施工單位眼中的“金主”和“圍獵”對象。包工頭劉某先後四次給予明萬富155萬元現金,感謝其在承攬工程過程中提供的各種“照顧”。

工程領域被稱為“唐僧肉”,有許多所謂的行業內“潛規則”。工程項目因為涉及資金大,動歪腦筋的人不少。明萬富主管興華公司和實興騰飛公司期間,兩家公司分別開發了多個大型工程項目。於是,手握工程項目發包分包等“生殺予奪大權”的明萬富,成為眾多施工單位眼中的“金主”和“圍獵”對象。

2009年,經上級批准,確定“實興騰飛公司”為某地塊的開發實施單位。由於當時各種審批手續尚未完善,不具備施工招標條件,實興騰飛公司決定不走正式招投標程序,而是採用邀標方式確定施工方。所謂“邀標”,就是選擇三到五家與公司合作過並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技術能力較強、資信良好的企業進行比較,最終由公司確定意向合作單位。

公司自行“邀標”相比正常的招投標程序,本來就更容易人為操作,於是,在得知實興騰飛公司負責開發該工程項目後,與明萬富熟識的某包工頭劉某便動起了“歪念”。

劉某先是找到明萬富提出承攬該地塊工程的意向,又找到具有承攬該工程一級資質的河南某建築公司,提出可以幫助該公司承攬到該地塊工程,但其要“切一半工程”。得到該公司同意後,劉某又繼續與明萬富聯繫。最終,明萬富通過在邀標過程中直接向公司下屬打招呼的方式,確定河南某建築公司為該地塊工程的總包方,劉某也如願以償“分包”獲得了該地塊工程的一大部分。

為感謝明萬富在承攬工程過程中提供的幫助以及明萬富在工程中的各種“照顧”,劉某先後四次共給予明萬富155萬元現金。

此外,明萬富還在實興騰飛公司作為總包方的工程項目中,直接插手分包方的確定。例如,實興騰飛公司開發的另一商業項目中,在確定門窗、電梯、消防、通風、石材、玻璃幕牆等專業分包方時,明萬富明確要求下屬把分包的技術參數發給“意向單位”,讓“意向單位”報價後,再根據報價和預算的成本價格來洽談。但這些所謂的“意向單位”其實就是明萬富提前向下屬打過招呼的公司,下屬“心領神會”後,自然會在具體招投標過程中儘可能讓這些“意向單位”承攬到專業分包工程。而這些專業分包方在事後也都會以各種名義陸續送給明萬富大量錢款,以感謝明萬富在承攬工程方面提供的幫助,以及繼續維護與明萬富的“良好關係”。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承攬工程只是工程領域貪腐的首要環節,在其後的各個環節,都存在權力尋租的身影。

驗收“拔毛”

施工方楊某因為工程款遲遲不到位,拖欠了部分農民工工資,在明萬富辦公室給其5萬元“表示心意”。收到錢款後,明萬富直接跟公司下屬打招呼,很痛快地解決了楊某工程款撥付事宜。

記者瞭解到,工程項目中現場監督、檢查驗收、工程款結付等諸多環節,都有所謂業內“潛規則”。例如,工程款結算一般週期較長,且拖欠工程款較為普遍,而多數施工方又都是墊資施工,為了儘快拿到錢,施工方經常通過向發包方行賄的方式,希望在結付工程款時得到關照,這種施工方用錢尋求關照,為腐敗分子權力尋租提供了巨大空間。

在開發建設的工程中,實興騰飛公司作為發包方在給施工方結付工程款時,一般會根據工程進度按比例撥付資金。明萬富作為公司領導,有權審批相應的資金撥付金額,而這個權力也成為明萬富“尋租”的工具。例如,明萬富曾在某項目工程款撥付的過程中,要求下屬在製作資金撥付明細單時,對與其關係密切的加某、賈某等施工方予以“關照”,使得本應按比例撥付的工程款成了“誰關係近誰結付更順暢”。另如,施工方楊某因為工程款遲遲不到位,拖欠了部分農民工工資,在明萬富辦公室給了其5萬元“表示心意”。收到錢款後,明萬富通過直接跟公司下屬打招呼的方式,很痛快地解決了楊某工程款撥付事宜。

此外,由於明萬富經常讓下屬對與其“關係近”的施工方在現場管理、監督方面也適當照顧,公司員工對於那些與明萬富“走得近”的施工方自然“另眼相看”,本應嚴格履行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的檢查成了“走過場”,有時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墜入“法網”

辦案檢察官分析,明萬富用所謂“潛規則”自我麻痺,沉溺於不法商人為其編織的“錢網”不能自拔。他沒有處理好“親”和“清”的關係,最終被人“圍獵”成功,觸犯刑律。

“我認罪,我辜負了組織多年的信任,後悔莫及。”在法庭上,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明萬富當場認罪悔罪。

最終,法院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明萬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明萬富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至此,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的首起監察委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圓滿完成。

周曉燕告訴記者,明萬富作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項目、撥付工程款、工程協調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662萬元錢款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構成受賄罪。同時,依據我國刑法和相關規定,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公訴人針對被告人明萬富主動坦白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受賄款以及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從輕處罰。

“隨著個人職務的升遷,明萬富的思想逐漸發生變化,用所謂‘潛規則’自我麻痺,沉溺於不法商人為其編織的‘錢網’不能自拔。”周曉燕告訴記者,“他沒有處理好‘親’和‘清’的關係,最終被人‘圍獵’。”

王燕鵬告訴記者,在辦理明萬富受賄案過程中,由於監察法尚未正式出臺,檢察機關立足於試點地區開展相關工作的規範框架,積極探索職務犯罪檢察部審查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對外與監察委銜接機制,並充分發揮專業化辦案優勢,順暢完成了案件的提前介入、受理銜接、強制措施審查、審查起訴及相關工作程序的協調,為深化試點工作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辦案中,我們積極探索總結對監察委移送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做法和經驗,結合該案的證據、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等實際情況,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並促使其家屬向司法機關退賠了全部贓款。”王燕鵬對該案的成功辦理感觸頗深。

 ◎公訴人說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 周曉燕:

發生在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問題雖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這一領域目前仍屬於“重災區”之一。“工程建起來、幹部倒下去”的案例屢有發生,明萬富受賄案就是一起國有工程建築公司領導幹部利用主管工程建設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的典型案例。

明萬富受賄案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該案的權錢交易滲透了工程招投標、現場管理、工程款撥付等諸多環節。我們應從該案獲得一些警示:一是要不斷加大工程建設等貪腐高危領域的職務犯罪懲治和預防力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義。同時,加強對該領域從業人員的廉潔教育,讓其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促使工程建設領域的國家工作人員堅守廉潔底線。二是要探索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從規劃審批、招標投標到工程款結付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提高工程全流程的公開透明度,從源頭上剷除工程建設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

正如明萬富當庭所說,其辜負了組織多年的信任,後悔莫及。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問題依然時有發生,表明這個領域的問題亟須引起高度重視。既要高擎執法利劍,重拳出擊,對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零容忍,又要重視貪腐源頭防治,切實嚴把工程建設“廉潔關”,斬斷權力尋租的“黑手”,雙管齊下,真正形成司法打擊和行政治理的有效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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