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8年7月3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衛生健康委的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

答:進入2000年以來,隨著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的不斷增長,醫療服務量持續增長,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部分醫療糾紛矛盾激化甚至引發激烈衝突,損害了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解決醫療糾紛是個世界性難題。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在醫療糾紛處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決週期冗長、患者獲賠困難、醫患對立加劇等問題。2013年以來,我國在國家層面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化解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醫療糾紛的預防、人民調解,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或相關政策,取得了實效。2013年到2017年,我國醫療糾紛數量實現了五年小幅遞減,但糾紛總量仍處於高位水平。

國務院2002年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發揮了作用,但主要調整的是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預防措施的針對性也不夠強,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制定《條例》,在總結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將近年來實踐中探索積累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並將人民調解這一成功做法加以規範和推廣。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的起草過程。

答:2015年1月,原衛生計生委向國務院報送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原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兩次徵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醫療機構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調研;就重點問題召開專家論證會,並進行了部門協調。在此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

今年4月,司法部會同衛生健康委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國務院正式公佈《條例》。

問:起草《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起草過程中,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二是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糾紛。三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導以柔性方式化解醫療糾紛,減少醫患對抗,促進醫患和諧。

問:《條例》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從源頭上預防醫療糾紛,是《條例》的一個重要內容。《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三方面內容來預防醫療糾紛:

一是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條例》規定,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診療相關規範、常規,遵守職業道德;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二是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採用醫療新技術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確保安全有效、符合倫理;要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保證產品質量安全;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診療活動,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

三是加強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條例》規定,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所提諮詢、意見進行解釋說明並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所提疑問進行核實、自查並予以溝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訴或者諮詢。

問:關於醫療糾紛的處理,《條例》作了哪些基本規範?

答:一方面,《條例》明確了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途徑和程序。《條例》規定,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在此基礎上,《條例》具體規範了醫療糾紛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程序,明確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中的專家諮詢、鑑定等制度,並與司法訴訟作了銜接。另一方面,《條例》規範了醫療糾紛發生後的即時處置。《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病歷資料複製、實物封存等規定;同時,明確了實物封存和啟封以及屍體處理和屍檢的要求,以方便雙方固定證據、解決糾紛。此外,《條例》還對維護醫療秩序、處置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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