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以案释法」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中途离职能否获得年终奖?

「以案释法」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中途离职能否获得年终奖?

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1年7月作为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到某事业单位工作,2016年11月提出辞职,2016年12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张某原单位向职工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张某向原单位要求支付2016年年终奖,其原单位认为,年终奖是在2016年结束以后,依据年度总体经济收入情况对在册在岗职工进行统计和发放,系对在册在岗职工的鼓励,张某2016年12月已经离岗,不属于计发奖金时在册在岗职工,拒绝向其支付年终奖金。张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向职工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时,对于中途离职的职工,是否有权按照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按比例计算获得用人单位发放的奖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能证明职工不享有年终奖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

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支持了张某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案例分析

实践中,对中途离职的员工能否获得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990年颁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年终奖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便应当获得与此相当的报酬。

第二种观点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用人单位如果有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享受上年度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编外人员的奖金发放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仲裁委认为,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其奖金发放也应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年终奖金的发放应当依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认定为约定不明确,此时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可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根据劳动者在岗时间按比例计算应得的年终奖金。

因此,为了避免在年终奖金发放时产生争议,构建更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办法,或者严格按照程序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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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马春含、调解仲裁管理科

校对 │马春含、调解仲裁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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