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房屋裝修,牆外的景觀燈遭了殃……

2019-04-16 14:10 | 臨海綜合行政執法

房屋装修,墙外的景观灯遭了殃……

城市照明設施在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的同時,也是城市夜景中不可或缺、濃墨重彩的一筆。

那麼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

城市照明設施

可以擅自拆除、隨意移動嗎?

毫無疑問

答案是:不能!

近日,臨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就查處了一起擅自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案件,這也是臨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成立以來的首例。

3月26日下午,臨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臨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69號三樓東南角外立面的部分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缺失,且現場正在裝修施工。

房屋装修,墙外的景观灯遭了殃……

據執法人員初步瞭解,當事人婁某在對房屋進行裝修過程中,將外立面的城市照明設施擅自拆除,且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我局於當日予以立案,展開全面調查。

調查情況

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婁某承租了臨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69號三樓的房屋並重新裝修。

因裝修需要,婁某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僱人將三樓東南角外立面的26套輪廓燈、配套的線纜和1個開關電源箱等城市照明設施擅自拆除。

房屋装修,墙外的景观灯遭了殃……

臨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當事人婁某在未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將城市照明設施擅自拆除,其行為已違反了《城市照明管理條例》,根據管理條例規定,執法局依法向婁某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婁某限期恢復被拆除的城市照片設施,並作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事後婁某積極配合接受調查,且承諾限期恢復被拆除的城市照明設施。

法條鏈接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汙;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城市照明設施

為我們臨海的夜色增添了一抹亮色

臨海的美麗

需要大家共同的愛護!

(據臨海綜合行政執法,原標題《房屋裝修,牆外的景觀燈遭了殃......》,編輯:蔡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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