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 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576 證券簡稱:廣東甘化 公告編號:2020-03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

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1月2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6號),現將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全文公告如下: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偉: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對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甘化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重大抵押事項未履行決策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015年3月,廣東甘化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江會支行申請1.4億元授信額度,以相關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抵押物作價2.36億元,佔公司2014年經審計淨資產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理財計劃代理人(以下簡稱投資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江門分行(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人)分別簽訂了《債權投資協議》和《質押合同》,取得投資人5年期的4億元融資,並將公司三舊改造範圍內土地出讓分成款的應收賬款出質給項目管理人,評估價值為11.31億元,佔公司2014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10.88% 。公司對上述抵質押事項均未履行必要決策審批程序和披露義務,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現金流量表數據核算不準確

廣東甘化在編制全資子公司四川昇華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華電源) 2018年度現金流量表時,將昇華電源的2480萬元定期結構性存款產品確認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導致公司2018年度現金流量表“期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餘額”多計2480萬元,“投資支付的現金”少計2480萬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1 號一一現金流量表》第二條、第十九條等規定。

三、內幕信息管理不規範

一是多次遺漏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事項。廣東甘化於2019年2月18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以公司辦公大樓及周邊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江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華支行申請4800萬元借款的議案; 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別收到原董事長鬍成中和原董事陳曉東的辭職報告;公司於2018年11月26日公告對公司本部廠區"三舊"改造第四塊土地公開掛牌出讓。公司未將上述重大事件作為內幕信息進行登記。二是未登記向控股股東報送財務數據的事項。公司每月將相關經營財務數據報送給控股股東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對控股東知悉經營財務數據的的相關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登記。三是公司未建立專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四是個別內幕信息事項登記不準確。公司於2018年8月開始籌劃生物中心股權轉讓事項,但相關內幕信息登記表上登記的知情日期最早為2018年10月25日,與實際不符。上述情形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廣東甘化時任董事長鬍成中、總經理施永晨、董事會秘書沙偉、財務總監雷忠,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嚴格規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公司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整改報告和內部問責情況。公司將加大內控治理力度,要求相關人員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不斷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和信息披露質量,切實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特此公告。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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