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安康平利法院:扶貧執行帶來的希望

貧困限制履行能力。2018年2月28日,楊某、楊某甲、楊某乙向平利縣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王某履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當天,平利縣人民法院向王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王某履行給付義務251835.10元、繳納申請費3678元。後通過網絡查控及線下財產查控,王某名下無存款、無股權、無車輛,履行能力極為有限。

交通肇事陷入窘境。事情源於2014年12月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將行人李某撞倒後逃逸,李某受傷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全責。經過開庭審理,法院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三年,並判決王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共計395602.7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113767.60),王某承擔281835.10元(已賠付30000元)。事故中王某腰椎嚴重受傷,不能參加重體力勞動,又因2018年12月緩刑考驗期滿,在考驗期內,無法外出務工,從此王某揹負鉅額賠償義務,陷入貧困泥淖。2017年王某一家被納入在冊貧困戶。

夫妻離婚雪上加霜。因為貧困,王某之妻趙某一直在外務工,夫妻二人長期分居。2017年趙某對家裡光景徹底失去信心,向平利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過審理,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希望夫妻二人能共渡難關,冷靜處理。2018年3月趙某再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王某與趙某協議離婚,兒子小王由王某直接撫養。屋漏偏逢連夜雨,上有年老體弱的78歲老母,下有9歲兒子亟須撫養,家庭的破裂使得原本艱難的家庭境況雪上加霜,王某的履行能力被再度削弱。

綜合考慮達成和解。2018年5月31日,經申請人申請,綜合考慮被執行人的身體狀況、創收能力、家庭負擔、服刑期限、扶貧政策等多方因素,平利法院主持調解。在詳細瞭解王某家庭境況後,三申請人體諒王某的難處,同意他延長履行期間,分期履行賠償義務。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王某給付三申請人251835.1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2019年開始,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三申請人賠償款20000元,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對於3678元申請費,被執行人提供了在冊貧困戶資料以及當地村委會的貧困證明,平利縣法院准予免交。接下來平利法院將與當地政府、幫扶單位聯繫,爭取讓王某在產業扶貧中增產創收。

耐心細緻做思想工作,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給了涉貧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緩衝時間。司法救助與申請費用減免則緩解了涉貧被執行人的債務壓力。聯繫幫扶單位、結合扶貧政策,切實幫助涉貧被執行人提高債務履行能力。多措並舉,平利縣法院扶貧執行使得申請人看到了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希望,也讓涉貧被執行人在履行法律義務的同時看到了脫貧的希望。作者:劉仁慧 編輯: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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