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廣西法檢兩長同庭辦案“破網打傘”

劉永祥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上訴案昨日在桂林開庭審理,黃海龍、崔智友出庭履行職務

平安廣西網桂林訊(廣西法治日報記者黃鵬飛 特約記者費文彬 通訊員黃明強)4月2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永福縣原政協主席劉永祥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上訴一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黃海龍擔任審判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崔智友出庭公訴。法院開庭審理後,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據瞭解,該案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的五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之一。

桂林市中院一審查明,2006年至2016年10月間,劉永祥擔任永福縣政協主席。2013年以來,劉永祥明知李佳(另案處理)有參與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卻收受李佳賄賂,幫助該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向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說情打招呼,包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永福縣羅錦鎮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另外,劉永祥還為李佳等個人和單位,在選舉政協委員、職務調整、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147.185萬元。

2018年12月27日,桂林市中院以劉永祥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00萬元。扣押在案的奧迪A6黑色轎車及退出的贓款5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劉永祥不服,上訴至自治區高院。

在二審過程中,審判長黃海龍主持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引導辯、檢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本案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庭審過程重點突出,程序規範,繁簡得當,條理清楚。

劉永祥及其辯護人認為,劉永祥的行為不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量刑畸重。因而提出上訴。

崔智友出庭發表公訴意見,認為一審認定劉永祥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必須依法予以嚴懲,建議法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劉永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次包庇以李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其行為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劉永祥犯有數罪,應數罪併罰。

二審法院認為,劉永祥作為永福縣政協原主席,為李佳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進入政協基層,向政治領域滲透提供幫助,嚴重威脅政權安全,並多次為李佳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政治地位、聚斂錢財及逃避制裁提供幫助和包庇,客觀上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其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嚴重,應依法懲處。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二審合議庭評議後當庭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昨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100多人旁聽庭審。

庭審後,黃海龍、崔智友還專門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自治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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