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最高法宣佈先予仲裁機制不適用於網絡借貸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新司法解釋。在該司法解釋中,最人民法院明確提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截定顧回執行申請,即先予仲裁機制將不適用於網絡借貸合同。

公開資料顯示,“先予仲裁”機制由湛江仲裁委2016年推出,根據湛仲網站介紹,“無爭議同時仲裁也稱先予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的同時,為保障其合法權利將來得以實現,預防糾紛,避免以後再去仲裁或訴訟的麻煩,迫使雙方履行確定的條款,而約定通過本仲裁機構就合同所涉及的內容提前仲裁,以調解方式結案,並出具調解書或據雙方要求製作裁決書的一種仲裁形式。” 即在糾紛還未發生時,以假設發生了糾紛為前提,讓被申請人放棄糾紛發生時的抗辯權利,作出預決。

本次司法解釋為回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該回復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否則不予執行。

針對先予仲裁機制為何不適用於網絡借貸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詳細解釋: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僅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論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載機構未依照仲截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

二、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來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以後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

本次司法解釋於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據瞭解,此前玖富網在追討一起小額貸款案件時曾申請執行湛仲“先予仲裁”裁決,彼時陽泉中院並未進行執行,並給出相應解釋:“仲裁是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方式,系對已經發生的糾紛作出裁決。湛江仲裁委員會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即糾紛尚未形成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屆期不能還款為假設前提作出預決,不符合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法宣佈先予仲裁機制不適用於網絡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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