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下公交雙腿遭碾壓,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應當賠償嗎?

下公交時,車門突然關上了,人還沒完全下來……韓某的遭遇導致其摔至公交車下方路面,雙腿被公交車後輪碾壓。經醫院救治後,韓某將司機李某、公交公司、保險公司一起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2279835.3元。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應當賠償嗎?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一起接著看……

下公交雙腿遭碾壓,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應當賠償嗎?

案情回顧

2016年8月11日15時25分許,李某駕駛公交車在某路段公交站臺停車上下客,車內乘客韓某正在車後門下車時,李某啟動車輛行駛並關閉後車門,導致韓某在未完成下車動作時一隻手被關閉的車門夾住,並直接摔至公交車下方路面,雙腿被公交車右後輪碾壓。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駕駛公交車時對車內正在下車的乘客觀察嚴重疏忽,且在未關車門的情況下駕車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韓某無事故責任。當日,韓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左小腿毀損傷、右大腿下段以遠毀損傷、失血性休克,多次手術,住院95天出院。

韓某將李某、某交通公司、某保險公司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和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279835.3元。

被告某公交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李某在事發時駕駛機動車系履行職務行為,原告系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被告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公交公司已墊付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共計232281.1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公交公司為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並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原告屬於車上人員,故被告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李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判決結果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某公交公司賠償原告韓某各項損失共計949674.3元,駁回原告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某公交公司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對話法官

下公交雙腿遭碾壓,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應當賠償嗎?

1、原告韓某是否屬於交強險應當賠付的第三人範圍?

原告外出乘車卻無端遭此不幸,其正當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但其所主張的各項請求應在現行法律體系範圍之內。根據事故當日視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可以確認以下事實:2016年8月11日15時25分許,被告李某駕駛公交車在公交站臺停車上下客,原告從車輛後門下車過程中,公交車啟動且車門關閉,原告的手被車門夾了一下後,整個人直接摔倒在車門外側,並被公交車後輪輾傷。

交強險的“第三人”,是指交強險之被保險人對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人”範圍應當是被保險人、車上人員之外的受害人。

“車上人員”和“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的問題,其仍屬於“車上人員”,不應由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本案中,原告系公交車乘客,在下車過程中還沒有與車體脫離時,被不當啟動的車輛的車門先夾到一隻手的情況下直接摔倒在車下,甚至可以理解為被甩出車外,其身份仍屬於“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人”。

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以作為法院查明事故經過的依據,但關於原告是否屬於“第三人”的問題,系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問題,並不必然屬於交警部門的認定範圍,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故法院對被告某公交公司關於原告的損失應適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的主張不予採信。

2、關於原告各項損失的確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駕駛被告公交公司公交車過程中致原告損傷,故應當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對原告韓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損失作如下認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輪椅費、柺杖費、假肢費等,合計949674.3元,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

下公交雙腿遭碾壓,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應當賠償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無小事,責任大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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