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冒充運政人員敲詐勒索 廣漢4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獲刑

  四川新聞網德陽12月13日訊(記者 周鴻)12月12日,廣漢法院對陶某等4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依法判處組織、領導者陶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其餘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不等,並均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間,以被告人陶某為首,被告人高某某、趙某某為重要成員,朱某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糾集在一起,由陶某組織、安排,其餘三名被告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先後在綿陽、成都、德陽、廣元等十餘個地區的交通運輸行業,採取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冒充運政工作人員或以要向運政部門舉報的方式,向無證營運車輛的司機進行敲詐勒索21次,索取錢財共計19650元。

  法院認為,雖然本案中的被害人系非法營運司機,其違法行為應當由運政部門依法定程序進行處罰,而不應由四名被告人通過犯罪行為來進行處罰,四名被告人犯罪時間長、作案次數多、流竄地點廣,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對作案區域內的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本案被告人在陶某的領導、組織下有計劃的實施了犯罪行為,並由陶某統一分配犯罪所得,符合法律關於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的認定標準,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朱某某系該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案發後,積極退贓並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夫因病去世多年,家中有一未成年女兒及雙方年邁父母需要照顧,其住所地司法局也出具了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採用非監禁刑罰的調查評估意見書。法院綜合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為、家庭情況及調查評估意見,依法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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