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這家上市公司利用32個賬戶惡性操縱藉機減持,證監會開出17.6億天價罰單

重罰17.6億元!

1月7日,證監會網站發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新三板掛牌公司明利股份實控人、時任董事監事控制使用32個證券賬戶,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製造交易活躍的假象,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並藉機減持獲利。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被罰沒17.6億元。

这家上市公司利用32个账户恶性操纵借机减持,证监会开出17.6亿天价罚单

操縱32個賬戶藉機減持

獲利2.93億元

決定書認為,廣西明利創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利股份)實際控制人,廣西明利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軍,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與何忠華、陳志強控制使用32個證券賬戶,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

賬戶組淨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淨減持股票成本,賬戶組共獲利2.93億元。

这家上市公司利用32个账户恶性操纵借机减持,证监会开出17.6亿天价罚单

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林軍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

其中包括:

一、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賬戶組通過參與兩次股票定向增發加強持股優勢。明利集團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萬股。明利股份於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發股票7,500萬股,其中恆鑫化工認購3,500萬股,桂東磷業認購3,307.5萬股。

明利股份於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發股票24,000萬股,其中明利集團認購1億股,恆鑫化工認購2,144萬股,桂東磷業認購2,500萬股,工創信息認購1,800萬股,天勳物流認購1,760萬股,強順農資認購1,720萬股。

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賬戶組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數量為114,291.40萬股,成交金額56.67億元,同期“明利股份”總成交量為

146,621.50萬股,成交金額70.39億元,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場總成交量中佔比為77.9%、賬戶組成交金額在市場總成交金額中佔比為80.5%。

賬戶組持續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導致市場成交均價受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價格的影響巨大。在操縱期間,當日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無偏差的達59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23.14%;當日賬戶組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偏差在0.2%以下的達211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達226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88.63%。

二、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協議轉讓期間(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個交易日),賬戶組有36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賬戶組內成交金額為12,669.08萬元,佔“明利股份”總成交金額35,208.949萬元的35.98%。

賬戶組每日成交金額佔“明利股份”當日成交金額中,有3個交易日達到最高佔比100%;有22個交易日佔比在20%以上的,佔協議轉讓交易日的56.41%;有16個交易日佔比在50%以上的,佔協議轉讓交易日的41.03%。

做市轉讓期間(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個交易日),林軍控制的賬戶組雖通過做市商進行交易,但實際上達到了將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賬戶間進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虛假交易意圖明顯。

1.持股變化比例低。做市轉讓期間賬戶組持股變動數量(前復權)為4,592.95萬股,同期賬戶組股票成交數量(前復權)為107,111.85萬股,賬戶組所持股票發生變動的比例僅為4.29%。

2.賬戶組頻繁進行買賣方向相反、數量相同或大致相同、時間連續、價格相近的申報。

3.賬戶組大部分交易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在做市交易期間,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筆數共57,788筆,佔總成交筆數61,054筆的比例為94.65%;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數量為99,676.4萬股,佔總成交數量108,133萬股的比例為92.18%。林軍控制賬戶組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實際上是利用做市商連續雙邊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的交易制度特點,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頻繁交易,製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的目的。

當事人被罰沒17.6億元

案發後,林軍曾作出申辯理由:一是林軍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二是新三板市場的特殊性決定本案社會危害性較輕;三是何忠華、陳志強沒有操縱市場謀利的動機和意圖,沒有因操縱市場行為獲取不當利益;四是本案量罰幅度過重。綜上,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證監會認為,林軍為獲取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直接決策拆借資金用於6個法人賬戶購買定增股票併為其他個人及資管賬戶提供資金、賬戶組通過一級市場認購股票進行建倉等事項,且直接指揮陳志強、何忠華及公司員工操作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軍在操縱市場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其客觀行為充分體現林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

同時,本案違法性質惡劣,當事人存在轉移資金出境、操縱金額巨大、對新三板市場價格和成交量擾亂波動大等惡劣情形,因此當事人所稱本案社會危害較輕與事實不符。

證監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並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其中對林軍處以146,412.4萬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此外,根據公司公告,證監會發布了市場禁入決定書。

这家上市公司利用32个账户恶性操纵借机减持,证监会开出17.6亿天价罚单

對林軍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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