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序言:

早在明正統年間,明英宗朱祁鎮就曾提出“

奪情非令典......永除其令”,明確表示內外大小官員在家為父母守孝期間,不得舉奏奪情重回官場。但是到了萬曆五年(1577年),內閣首輔張居正的父親去世,按常理來說他應該選擇“丁憂”,致仕回鄉為父親守孝。然而此時恰好又是張居正改革的關鍵階段,尚未成功。一旦張居正選擇“丁憂”,那麼他為改革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將前功盡棄。所以,在這兩難的選擇之下,張居正毅然放棄丁憂,選擇了“奪情”。——《明史·列傳第六十五》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丁憂”示意畫像插圖

“丁憂”和“奪情”的含義

那麼我們先來說說什麼是“奪情”,所謂奪情,自然不是籠統意義上的“剝奪情感”,而是封建時期流傳已久的“丁憂制度”的延伸。

而“丁憂”又是專指官員在位期間,如果遭遇父母去世的事件,不論什麼官職,都必須致仕回鄉,為父母守孝,繼而等守孝期滿後,方能重新入朝為官。如果單從這點來看的話也無可厚非,畢竟父母的養育之恩無以為報,豈是單純的“守孝”就能回報的了的?

可是據史書記載,“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什麼意思,意思就是按照封建時期儒家思想中的“重喪”主張,必須要在父母墳前守孝三年才算結束,否則就是不孝。——《禮記·喪服四制》

若是普通的人還好說,回報父母養育之恩,三年又如何,但是對於在朝為官的官員可就不一定了,若是官員回家守孝三年,那官場的事務誰來打理?總不能就那麼空著吧,顯然行不通。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奪情”示意漫畫插圖

“丁憂制度”也正因此而出現,待官員守孝期滿以後再行補職。但問題並不是每一個官員“丁憂”之時都能找到合適的人接替,對於那些朝廷重臣來講就更是如此。

就好比一個將軍,正在上戰場打仗的時候,突然得知父母去世了,那麼他是該丁憂呢?還是繼續打仗呢?若是丁憂,這場戰役就有可能因為缺少了指揮官而失敗。政權的利益也就受到了損失。

所以,為了解決這種“特殊情況”,又因此衍生出了“奪情”,就像《警世通言·況太守斷死孩兒》中所記載的一個案例,“因丁憂回籍,聖旨奪情起用,特賜馳赴任。

換言之,所謂“奪情”,其實就是奪“父母養育”之情,讓官員犧牲小我,成全大我,不過這個“奪情”也不是徹底剝奪了官員“盡孝”的機會,也有通融之處,就是可以讓官員著“素服”辦事,讓官員的“副手”代為打理喪事。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大禮儀之爭示意畫像插圖

明朝不許官員“奪情”

而明朝又是個對官員“德行”極為重視的政權,就好比明世宗朱厚熜執政之初,因為一個父母名號的事情都能跟官員爭議三年,也就是歷史上有名的“大禮儀之爭”事件。雖然這場事件也有明世宗朱厚熜從中選拔親信官員的意思,但無疑正是明朝“重禮”的真實寫照。

而且,不只是明英宗朱祁鎮曾於正統年間提出了“奪情非令典......永除其令”的要求,明世宗朱厚熜亦是於正德十六年(1521年)“命自今親喪不得奪情,著為令”,非但再次重申官員不得奪情,而且還將其制定成了規章制度。——《明史·世宗一》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楊廷和示意畫像插圖

除此以外,在張居正“奪情”之前,明朝也不是沒有重臣回鄉“丁憂”的,就好比同樣曾在內閣擔任閣臣的明朝重臣“楊廷和”。

據史書記載,正德十年(1515年)三月,“楊廷和以憂去”,致仕回鄉為父親“守孝”,繼而直到正德十二年(1518年)十一月,完成了近三年的“守孝期”之後,才被明武宗朱厚照下詔“召楊廷和復入閣”。——《明史·武宗》

如此一來,有了楊廷和這樣一個遵循禮制的“道德模範”,無形間就讓“張居正”的奪情變得一不符合“禮制”,是為不孝;二不符合明朝“綱常”,是為不忠。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明穆宗朱載垕示意畫像插圖

張居正改革尚未成功

可是在萬曆五年(1577年),張居正的改革尚未成功,且恰好又是張居正放開手腳改革的關鍵時期,雖然於萬曆元年(1573年)推行的“考成法”已經初見成效,完善了明朝的官員考核制度,對明朝吏治的整肅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但當時對於財政上的稅法體系改革卻還沒有正式開始,只是一個理論雛形,就像史書所說的,“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嘉靖間,數行數止”——《明史·食貨二》

顧名思義,“一條鞭法”的理論雛形早在嘉靖年間就已經出現,不過卻儼然是“數行數止”,阻力重重,畢竟此時的一條鞭法雖然已經有了概念,但理論終究還是理論,一旦付諸於實踐,無疑就會影響到很多人的利益。

繼而一直到隆慶六年(1572年),發生了明穆宗朱載垕“

召大學士高拱、張居正、高儀受顧命”的事件之後,張居正才成了輔佐明神宗朱翊鈞的“顧命大臣”,正式執掌大權。有了克服阻力、大刀闊斧開始改革的機會。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張居正示意畫像插圖

而要完成改革的目標,必然先要從整肅吏治開始,否則即便推行了“一條鞭法”,官員卻依舊貪腐風氣盛行,無法得到切實的執行,那又該如何去改革呢?

所以,在張居正掌權後,第一件事就是推行了“考成法”,且“命諸司立程限文簿,以防稽緩”,整頓了官員辦事效率低下的不良風氣。——《明史·神宗一》

可就在張居正準備丈量土地、設立試點單位,然後推行一條鞭法,改善明朝稅法體系的節骨眼上,他父親去世了。按明朝的規矩,張居正赫然是必須要“丁憂”,然後致仕回鄉為父親守孝的。

而在他走後,他的內閣首輔職務必然是會有人接替,那等他回來之時,他的改革又會成為什麼樣子?保不準他前幾年的所有努力都前功盡棄,付諸於東流。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明神宗朱翊鈞示意畫像插圖

所以,張居正也就只剩下了一個選擇,就是“奪情”,也唯有“奪情”,才能實現繼續進行改革,整頓明朝財政困局的目標。

但正如前文所說,張居正一旦選擇“奪情”,就相當於是把自己放在了“不忠不孝”之地,而且據史書記載,“張居正父喪訃至,上以手諭宣慰......然亦無意留之”,意思就是明神宗朱翊鈞雖然下詔安慰,但此時卻並沒有明確表示讓張居正奪情。——《明史紀事本末·江陵柄政》

如若再加上張居正為了改革,已經觸動了很多官僚勢力的利益,樹立了很多政敵,所以必然就會有很多官員會把張居正的“奪情”之舉視作為“扳倒”張居正的一個機會,然後趁機彈劾張居正。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馮保示意畫像插圖

張居正選擇奪情,遭受官員彈劾

但張居正沒有選擇,若是要繼續改革,只能選擇奪情,所以便“示意馮保,使勉留焉”,聯合當時的司禮監宦官“馮保”裡應外合,一邊提交奏章申請“丁憂”,一邊又讓馮保暗中干預明神宗的決策,使得明神宗下詔“奪情”。——《明史紀事本末·江陵柄政》

如若以馮保司禮監掌印太監的身份來看,其也是完全有能力做到的,更何況明神宗對馮保也一直都是“直以宰相待之”,十分倚重。——《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

再加上當時的明神宗才十四歲,若是放在現在都還未成年,而張居正的功勞也是有目共睹,所以對張居正自然也是十分的依賴,且很快就在馮保的干預下,給張居正發了一道詔書,“朕沖年垂拱仰成,頃刻離卿不得,安能遠待三年?”——《再乞守制疏》

果不其然,明神宗的奪情詔書下達沒幾天,彈劾就來了,“

吳中行、趙用賢、艾穆、沈思孝、鄒元標等,交章劾居正忘親貪位”,顯然也正是把這次奪情事件,看成了扳倒張居正的一個最佳機會。——《二十四史通俗演義·第三十七回》

只要張居正致仕回鄉,那麼他的改革事務自然也就會被人接手,那麼到時候會是個什麼情況可就說不準了。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趙用賢示意畫像插圖

直到明神宗執行廷杖,“杖編修吳中行、檢討趙用賢、員外郎艾穆、主事沈思孝,罷黜謫戍有差”,利用皇權表示張居正務必奪情之後,張居正的“奪情”事件才算告一段落。——《明史·神宗一》

繼而於萬曆六年,張居正開始在福建推行“一條鞭法”,並以此作為“試點”,而後“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正式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一條鞭法。——《明史·食貨二》

最後更是取得了“太倉粟支十年,太僕積貯至四百萬”的顯著成效。為“萬曆中興”盛景的出現奠定了極好的政治基礎和經濟基礎。——《國史大綱》

就連《明史·列傳第一百一》對於“萬曆中興”這十餘年的時間也是做出了“其時中外乂安,海內殷阜,紀綱法度,莫不修明”的高度評價,顯然跟張居正奪情然後繼續進行改革的事件有著很大的聯繫。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張居正示意畫像插圖

結束語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不難發現,張居正為父親“丁憂”,致仕回鄉是理所應當,這無可厚非,但他同時還是一個政治家,多年的從政生涯,讓他深刻的意識到了只有權勢才是有效推動改革進程的唯一方式。否則在他勢單力孤、人微言輕之下,又該如何去為社稷、為百姓謀福利呢?

正如前文所說,“一條鞭法”在嘉靖年間就已經出現了理論,但是卻一會推行,一會廢止,無疑就正是執行官員權勢不夠,無法徹底阻止反對派阻撓的真實體現。

即便他“丁憂”期滿之後,還能繼續入朝為官,但三年的時間太長,足以讓很多事情都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更別提當時還正是“改革”的關鍵時期了。


張居正:父親去世,丁憂無可厚非,但改革尚未成功,我只能奪情

萬曆中興示意漫畫插圖

所以,在這改革尚未成功之際,面對這兩難的選擇,張居正也唯有揹負朝臣口中的“不忠不孝”、“忘親貪位”的罵名,毅然選擇“奪情”,然後才能繼續完成他推行改革,造福社稷,造福百姓的最終訴求。

固然張居正在“奪情”期間也曾聯合馮保使用了一些手段,干預到了皇權,讓明神宗明確的提出讓他“奪情”,但是結合“萬曆中興”盛景的出現,就足以證明張居正的功績屬實不是這一點點“弄權手段”所能抵消的了的。

正如史書所說,“故輔居正,受遺輔政,事皇祖者十年,肩勞任怨,舉廢飭弛,......功在社稷,日久論定,人益追思。”——《明史·列傳第一百一》

因此,從客觀意義上來說,張居正的“奪情”之舉,並不應該揹負“忘親貪位”的罵名,反而是“深明大義,犧牲小我,成全大我”的無私奉獻。屬實對明朝吏治體系、稅法體系等諸多方面的完善和發展都具有著極為積極的意義。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