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非吸”“集資詐騙”2019各種暴雷之 貪念

過去的一年,p2p和某行業公司暴雷事件必須是大家關注的,而且這些事件相信在國家越來越嚴格的金融監管和各方面的嚴格監督下會繼續上演。每次庭審都可以看到投資者們及被告人憤怒,懊悔,甚至恐懼的面孔。經歷這兩種的案件很多了,先和讀者說下這兩個罪名的形成及不同之處。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這種罪行是有自然人和單位兩種犯罪主體,對於量刑及立案標準也是有所不同的。(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其中單位犯罪的情形是筆者判案中據多的。並且單位案中涉及的人數也是比較多的,案情也相對複雜。立案之處,確有員工存在不知情或未參與吸收經營的,這不止需要法院最後的判定,更需要公檢兩部門的詳細調查證據。很多投資者案發後出於憤怒就理所當然的認為所有涉案單位員工都是犯罪者,其實是不對的。法律有規定,法庭看證據的,法庭理解投資者的心情,但更要維護法律的公正,有罪要定罪,無罪認無罪。(2)集資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以上兩種罪行的量刑標準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要比非吸罪量刑重(涉及涉案金額,人數等)。讀者有問的說為什麼有兩個公司都投資了,一個是非吸一個是集資詐騙呢?這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因篇幅問題,筆者簡單說下,一切以法律規定為準。(1)犯罪目的不同,主要表現為非法佔有的區別(2)犯罪行為不同,主要是是否使用詐騙的方法(3)侵犯的客體不同(4)侵犯的對象不同。不管那種犯罪形式,最後沒有贏家。每次案後,筆者都要發感慨,貪之一字,害人不淺。先下流行一句話:你看重他的利息,他要的是你本金。實為至理名言。最後奉勸諸君:投資道路千千萬萬,穩穩妥妥最關鍵。另:初入社會者或對自己所在公司有疑問者可對應法律規定看看自己是否處在違法環境中,免受無妄之災。歡迎有法律問題諮詢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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