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在事業單位上班,因病辦理停薪留職兩年,現求上班,可單位領導不同意,怎麼辦?

華夏帝國29657168


只要編制還在,不被組織人事部門當作”吃空餉”處理開除公職,你還是體制人,任何人都無權剝離你上班的權利

停薪留職是2008年前機關事業單位為了鼓勵在職在編人員下海創業等採取的一種彈性人事管理方式。一般情況,停薪留職的期限是兩到三年,部分視情況可延長一兩年,到期必須迴歸崗位。但實際操作中,很多人利用體制機制的漏洞,以停薪留職的名義申請休假,長期七八年甚至十幾二十年脫崗不上班,一邊領著單位的工資,一邊在外搞副業,兩邊不誤兩頭照拿,由此形成大量事業在編人員“吃空餉”的現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很多人詬病。

現在隨著制度的規範,機關事業單位現在已經不容許停薪留職,只能以病假、事假、工休、探親等方式短期休假,不允許出現長期脫崗、離崗、在編不在崗情況,否則一經查實不僅當事人將被處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將承擔連帶責任被處分。這在前幾年的超職超崗超編及”吃空餉”的專項清查中已經明確,相當於一條紅線,但凡在體制中的人都清楚,更何況還是政治敏感性非常強的領導。

領導不會拿自己的前途和帽子開玩笑。他之所以不同意你上班,個人分析不是要開除你,更大的可能是故作姿態,在拿捏你,希望你去求他,讓他有個臺階下,否則你想走就走,想來就來,也太不把領導當回事了,你以為單位是你家的?當然,也不排除你在那件事上得罪了領導,領導藉著機會在整你。出現這種情況,一時半會你可能被卡在半空中,短時間失去崗位,期間肯定會很難受,但較起真來,最終問題一定會得到解決,上班是沒有問題的。還是那句話,領導不可能因此拿前途開玩笑。

當然,事業單位也不是完全禁絕了停薪留職。2017年人社部下發《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就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離崗創業,到企業兼職或創業,在創新創業期間,單位可保留3年人事關係。期滿後,本人提出返回崗位,單位應無條件接收,並辦理相關的工資、社保續接手續,確保工齡不耽誤、待遇不降低。


80後小公


還能怎麼辦?直接按程序辦唄!光腳杆還怕了啥,只要依理依法走,領導是沒有權利拒絕你回單位上班的要求。

千萬別像其他朋友說的那樣,什麼給領導送禮,低三下四去求他,這沒有必要,完全是自毀形象。

1、題主應該到縣級人民醫院,開具身體康復的證明,表明自己可以繼續上班。

既然題主停薪留職是因為身體原因所引起的,那題主現在必須就應該開具身體恢復康的證明,以此來表明自己身體,完全可以繼續上班了。

如果題主不去開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那麼單位領導完全可以以此為由拒絕你要求上班的申請。

一旦有了我們身體完全康復的證明,那我們就具備了繼續上班的前提條件。

2、帶上當初辦理停薪留職的協議材料,主動與領導進行溝通。

題主當初因為身體申請停薪留職2年,那麼應該與單位均有相關的協議。現在停薪留職的時間已經到了,那麼自己就應該按照當初的協議回到單位正常上班。

因此領導是沒有權利拒絕題主的這個要求。

儘管事業單位停薪留職的這種做法,是前些年的事情,現在已經不復存在了。因為國家對吃空餉人員的清理查得非常之嚴格,只要事業單位及時通知了這些人員,如果沒有及時返回單位,那上級主管部門很有可能會直接按辭退處理。

只要單位領導沒有在中途通知你回單位上班,說明公單位是默認了你的這種行為,那題主現在停薪留職時間已到,理應回到單位上班。

因此單位領導是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要求。

3、如果單位中途沒有通知題主返回上班,則說明單位並沒有按空餉人員上報,因此單位還保留有題主的編制。

如果題主依然還保留有單位的編制,那麼單位領導更沒有權利拒絕你上班的要求。因此單位領導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至於單位違規保持題主的編制行為,嚴重違背了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但這並不是題主的問題,而是單位領導的行為。這與題主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4、如果單位領導執意拒絕題主的要求,那麼可以向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

題主可以帶上自己因病辦理停薪留職的相關資料,到當地人社部門事業單位管理處進行投訴,它是專門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糾紛的。通常情況下,只要職工提起投訴,很快就會得到回應。

而且相關部門會為此給你一個專門的答覆和說法。

如果上級主管部門給你的回覆是已經取消了你的事業編制,做了辭退處理。那題主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事業單位未盡告知義務,要求為你支付經濟賠償!

總之在這個事情上,題主不能有任何軟弱的地方,必須要大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當然不排除單位領導可能想你對他進行賄賂,畢竟人家冒著風險為你保留了兩年的事業編制,如果就這樣隨隨便便的讓你回到單位繼續上班,可能領導會心有不甘。

如果題主為了避免麻煩以後工作好處,採用這種不當的手段,也是題主可以考慮的。

究竟該怎麼來處理此事,最後還得靠題主自己來決定和選擇。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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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在機關事業單位上班,因病辦理停薪留職兩年,現在要求上班,單位不同意,應該如何處理?

按照《停薪留職管理規定》,停薪留職的主體是指企業職工,是指企業富餘職工,保留身份,離開單位,從事個體經營。這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政策。那麼問題來了:

1、這個政策對現在的企業職工是否繼續適用?答案是不適用。企業實行合同制管理,國企央企都一樣,按照市場經濟運行模式,實行崗位責任制管理,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人為造成不公平,已經不適應於現代人事管理制度。

2、可以因病辦理停薪留職嗎?答案同樣是不可以。和停薪留職相對的還有一個名詞,叫停工留薪。它是專門對因病或者因傷不能正式工作的職工,所實行的一種優待政策,期限同樣是兩年,到期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申請延續。停工留薪政策是對因病因傷職工的一種人性化管理制度,和停職留薪創造特權人員的規定有著截然不同的出發點。政策規定,因病因傷不能正式工作的,可以提前病休,也可以退職,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停薪留職嗎?答案是以前可以,現在不行。以前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各地都出臺了允許職工停薪留職的做法,新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之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管理制度,定崗定編,以崗定人,事業單位實行全員崗位聘用制管理,不在崗不能使用編制,不能享受待遇,已經徹底不存在停薪留職的基礎。

4、過去辦理了停薪留職的人員還可以回來上班嗎?辦理停薪留職時,職工和單位簽定有合同協議,也規定了期限,如果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執行,停薪留職政策結束已經十來年了,停薪留職的期限一般是兩年,最多三年,正常執行合同的人員早已經迴歸單位上班,不存在這個問題。目前沒有回來的人員,是違反合同期限規定,沒有按期回原單位上班的人員,按合同做辭退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專項清理整頓,就是解決因病、因事、停薪留職等原因,長期不在崗,卻依然保留著身份、甚至還領著工資的人員。按照清理整頓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回來上班,拒不返回的,或者不符合條件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做出辭退處理。


職言管語


現在正在進行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大部局調整,你所在的事業單位有可能被其他部門整合兼併甚至撤銷,你這次可能是撞在槍口上。搞不好改制會把你給改掉,事業單位特別是在編工勤人員是這次改革的重點。要求轉崗轉制甚至分流到下屬單位或者基層去,因你病辦理停薪留職。這次領導不同意你回去上班,有可能叫你退編退職把你退到社保系統裡去享受城鎮職工待遇就麻煩了。特別事業單位中的老弱病殘,老牛條將成為這次改制的重點和難點。總不能讓那些老弱病殘和無知無賴的人把我們的鍋給砸了吧,改革開放總得讓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無能者退!


放飛夢想成就2019


題主你好,我是@ 事業單位搬磚狗,很高興為你解答這題。


概念解析:從本質上看,題主這種情況並不能稱為停薪留職。

1、停薪留職概念

停薪留職,是指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

按照《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從這個概念上看,停薪留職對象僅限於企業職工,並不包括事業單位幹部。


2、題主是因病不能上班,應該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的政策規定執行。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長期請病假的要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在福利保障方面按相關文件執行。未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假期結束未按時回來上班的,按曠班處理,嚴重者直接辭退並追繳之前發放的工資及相關社保費用。


病假結束後,回單位上班程序

首先,去醫院辦理康復證明或者開一個你有能力回去上班的證明材料;

其次,帶著這份證明材料以及治療過程中醫療單據回原單位找人事科辦理銷假手續;

再次,由人事科向單位主職領導彙報你回來上班事情;

最後,還是由人事科通知你具體上班時間等事宜。


只要程序到位、過程合規,沒人能阻止你回原單位上班

只要你請假、銷假程序到位,那麼你單位領導就無權拒絕你回去上班;經溝通後,單位領導還是不同意你回去上班,那麼,你有2條路可走:

1、寫一個回去上班的申請書,同時將上述資料一同遞交給組織部,讓組織部給你解決。

2、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


總的來說,身為體制內的人,一定要按體制內規矩辦事,尤其在請假這件事上,一定要做到程序到位、過程合法合規。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好個人正當權益。希望題主能圓滿解決這件事。

我是@ 事業單位搬磚狗:3年鄉鎮街道基層工作經歷,3年市本級機關單位工作經歷;體制職場規則的觀察者、解讀者。關注我,一起了解體制內的那些事。

事業單位搬磚狗


這活兒幹錯了。因病就說病,因病只要符合病種要求,最低可以發70%的基本工資;停薪留職就說停薪留職,這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的,按合同辦即可。把因病與停薪和留職綁在一起,已經兩年了,復職很難,且兩頭靠不著,很容易陷入政策誤區。

對於病,國家有明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國家是發給基本生活費的。大致規定參加工作時間十年(含十年)以下的,病假二個月工資照發; 病假6個月,從第三個月開始,發給基本工資的90%;第七個月開始,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70%的基礎工資。十年以上的,發給基礎工資的80%。這是國務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因病生活待遇的規定》明文規定的。

因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19種重症)一定走病假程序,國家有專門政策予以照顧。

題主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走停薪留職程序,實際上是忽視了病,也許本身沒病,偶爾傷風感冒而已,或不好好上班,三天打魚兩天曬網,以有病為由停薪留職了,所以再復職較難。

題主可以仔細翻一下留職停薪合同。按合同辦即可。

管見了。


商世好


你這種情況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拎著東西去大領導家一趟,大領導一句話的事兒,關係到了事情自然解決了。

如果非要走名正言順的道兒,那就找出你的勞動合同,之前籤的至少得五年期吧?刨去兩年怎麼也沒過期呢。你之前說要停薪留職讓你寫東西了沒?就是申請之類的,那東西也管用。再沒有的話,五險一金肯定得上著呢吧?如果是這個單位名義上的,也管用。總之一句話,找到證明你跟這單位有勞動關係的任何證明都可以。

你要都沒有的話,就想想怎麼可以告這個單位,比如之前少上保險啊,沒有補償金之類的,你先告它,他們自然要提供一些證據材料,說不好就提供出來勞動關係的證明文件了。只要你沒寫過辭職報告,怎麼都能折騰一下,看你自己選什麼道了。


家有兒女共同成長


首先要明確當初停薪留職手續是怎麼辦理的,現在要求上班,是兩年到期還是沒到期?領導不同意需要知道為什麼不同意才好去辦理,如果說領導要意思意思,那你就得去意思意思。

不要去看相關的規定,規定都是死的,人要靈活一點。狀況要搞清楚,現在上班是不是無法安排還是你原來的位置被別人坐著無法挪給你,如果是這樣可以明確提出自己的要求,可以讓步只求上班。要求上班,對崗位的要求是否合理?比如說還想要回到留職前的崗位,顯然有點不實際,因為單位不可能空著位置等你回來,現在你回來讓正在這個崗位的人走開也是不合理的。


查閱當初的停薪留職手續

找出當初因病辦理的停薪留職手續,看看內容到底是怎麼樣的,雖然沒發薪水,看看職位還在不在還是重要的,其實這個職其實就是一個勞動關係了,不要搞的停薪留職直接把你從編制中除名了,那這個可能就要法庭相見了。

明確停薪留職的手續,看看自己是不是已經到期了,現在要求上班等於是回單位報到,這個會原單位的要求一定要留下證據,不要到時候被單位以逾期未返回單位為由將你除名,在這一點一定要小心。

搞清楚領導不同意的原因

領導為什麼不同意肯定是有原因的,到底為了什麼一定要弄清楚,知道了原因才好對症下藥,該請就請該送就送,沒什麼含糊的,人情世故原本就是這麼一套,心裡再不滿,再想畫個圈圈詛咒領導也只能放下。

現在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求上班,如果說領導不同意的問題解決不了,就是說領導這條路走不通,那麼直接讓領導給出拒絕的書面理由,然後該走司法途徑維權的就去採取措施,在過程當中可以適當的採用錄音的方式,防止領導不出據理由造成取證和舉證困難。


依法辦事是最正確的方法

雖然依法辦事是最正確的方法,但是能不採取還是不要用的為好,畢竟你想要去上班,免得日後大家見面尷尬。

在我看來,問題的關鍵就是搞清楚當初停薪留職的協議是怎麼簽訂的,然後依約履行,當私下面對面解決不了問題的時候,只能採取走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最好的方法是不紅臉的把問題解決掉,該讓步的地方退一步,該爭取的堅持原則。


大嘴老郭


這種事,你都會在這裡問,,心裡沒點逼數的人,,你想上班想瘋了嗎?,工資不少你一分,,就獎金考核沒有,你大可去外面再創個業啥的,,估計你也沒這本事,連這種事都會問的人,也就吃吃這口飯的料


極速奔馳7208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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