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

用户5982994316


在事业单位上班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应该不是题主想问的重点。关键想问的是还能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享受农村福利了吧?因为像农房的买卖、农村福利待遇的发放,都只是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分很多种,有事业编、工勤编、公益岗、临时工等等,如果说不是正式的事业编制,是其他的这些工种的话,那么户口在农村,虽然在事业单位上班,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



如果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的话,一般情况下户口是不会落在农村的,户口都会随着工作地或者居住地落下,这自然就不属于原村集体成员了,享受职工社保和退休,同时就意味着放弃了在村里的福利待遇。不仅仅是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此,公务人员还有国企的工作人员,都是如此。



如果像题主说的,户口还在农村,并且在事业单位上班,这种情况一般不是正式编制,那仍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全不影响在村里的福利待遇,对宅基地拥有永久使用权。这一点跟户口迁去城市的人大大不同。我有一个朋友也是在事业单位上班,是一名老师,他的户口就是在毕业时,由于工作原因转为了非农,如今别说还想享受村里发放的福利了,就连回老家的村里买房也不可以,因为他现在就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买卖农房。



像经济条件好的村子,每年都会发放米、面、油等基本生活用品,只要户口还在村里没有迁走,即使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正式人员,仍然可以享受待遇,这也就提醒了大家,在企事业单位上班,但是还想拥有农村福利的话,那就要考虑清楚户口是否要迁走的问题了。

有一点是需要单独提出来的,即使户口还在农村,但是是公务人员或者事业编,就不能参与村里的换届选举,非正式人员除外。


灵子


只要户口在村里,不管在哪上班就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在某行政单位上班,同事之中有一个年龄大的,户口在农村,原来是村里的村干部,只不过是由于被乡镇选派到武汉学习,学习完了之后就把关系转到了单位上,是工勤编制。

到单位上班之后,他在村里的地和房子也没有被收回,他平常就在单位上班,礼拜天的时候就回家帮助家里务农,在2012年拆迁的时候,将他的地和房子都征收了,他得到了一大笔补偿款,还得到了安置房。

今年他从单位退休之后,经常就在村里的安置房里住着,现在退休工资拿着,还在村里有土地种着,十分的逍遥快活。

这是一个例子,还有一个例子也发生在我身边。前年我去市里军训,周边其他乡镇的人也有,和我住一个寝室的人在某乡镇上班,面且还是班子成员之一,他上怎么进镇里上班的呢?

他以前也是在村里上班,由于有政策,村干部可以报考公务员,择优录取,他考上之后不仅身份变成了公务员,而且还直接进了班子走上了领导岗位,但是同样的他在农村还有房子有地,日常就在农村住。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说明,属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看你在哪上班,是什么编制,而是看你户口在没有在村里,只要户口还在村里,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享有和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比如,承包土地、申请宅基地等。


农村一山货


户口放在农村,但在事业单位上班,属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主要看其是否拥有事业单位编制。如果拥有事业编制,吃国家的财政饭,肯定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了。但是只在事业单位上班,没有事业编制,比如派遣工或者临时工等,这部分人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给出具体解释,所以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有些离退休工作人员把户口迁回农村,也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参与集体福利分配。而有些出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却受传统习惯影响,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导致许多矛盾产生。

在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照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尊重群众意愿,进行民主决策,尽量更加科学地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所谓遵守法律和政策,主要针对出嫁女儿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结婚后可以女到男家落户,也可以男到女家落户,未规定结婚后户口必须迁出,所以只要户口未迁出原农村,就应该算做娘家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子女如果落在娘家村,也算娘家村集体经济成员,不能按“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习惯将其推出。所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主要看其户口是否在农村,还要看其户口的性质是否是农业户口,看其是否依靠农村土地生活。在校大学生,只要未毕业参加工作,也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又不能唯户口论,有些情况户口暂时迁出,也不能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发,如部分服务的士兵,在外服刑或劳教的人员,都不能取消其集体经济成员身份。

同时,有一部分人很明确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比如顶替父母就业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户口已经迁至大城市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均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但农村人口到集体就工上班,虽然也有工资,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上班,并拥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即使户口仍放在农村,但也不能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这部分人口主要是大学毕业不久的学生,毕业后户口暂时放在农村,后来考上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因暂时在城镇无法,无法到城镇落户,所以户口仍放在原农村。但既然享受了国家编制以内的待遇,就不应该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待遇,不能在农村承包土地和申请宅基地,也不参与农村福利分红。但在事业单位打工,没有事业编制的农村人员,作为农民工,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齐东晏子


这样的情况是有的,就是户口在农村,在农村乡镇的事业单位上班,而月月开工资的人员,其实,这些在乡镇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也是比照当地乡镇公务员的,而且也是由财政开支的,他们在参加事业单位之前,在村里也是有承包地的,也是有宅基地的,当然,在他们参加事业单位之前,也就应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就是他们在乡镇的事业单位上班了,成为乡镇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开工资了,也享受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了,由于他们在乡镇工作的特殊环境,所以,他们承包的土地也不会被收回去的,因为他们承包的土地已经被确权的话,也是30年不变的,所以,也不会有人去收回他们承包的土地的!

他们的宅基地也不会被收回去的,虽然他们在乡镇参加了事业单位的工作,但是他们也需要在农村居住的,所以分给他们一户一宅的宅基地还会是他们的,也可以在分到的宅基地盖房的,而且房屋盖好之后也会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从这个属性上来说,虽然他们的户口还在农村,虽他们承包的土地还在,而从他们实际的身份来讲,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他们也不应该享受村经济组织的各项福利待遇了!

但是,就是因为他们的这种特殊的情况,他们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之后,工作的地点就是在乡镇,而且他们工作的权力的范围也是在农村,可能他们村的集体有很多相关的工作还要求助于他们的,还是需要他们帮助办理或者解决的,处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说一说,村集体的福利待遇能不给他们吗?

所以,在实际的情况中,对于他们这种特殊身份的人,他们所在的村集体还会把他们当成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村集体的各项福利待遇也会照样给他们的,虽然他们享受到了事业单位工作上的福利待遇,又享受到了村集体的各项福利待遇,从法理程度上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从农村的人情社会来说,合情还是不合情呀?

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从善如刘L


首先明确一点,事业单位身份的农村户口者属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看当地具体操作!

现在,很多农村娃都通过自己的努力走出了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也是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与此同时他们的农村户口也还保留着。虽然如此,但是等他们村子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时候,他们却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外,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享受不到相应的政策红利。所以,很多人就对此有了疑问。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小焦想说的是,全国基本上80%以上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子都是这样做的!一旦进入事业单位、公务员序列、国企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单位或机构,即使你的户口还在农村也不能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为啥会这个样子呢?是国家有啥规定吗?其实这个问题从国家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应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与此同时,各地还会出台一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村民可以进行参考。

一般来讲,进入政府、事业单位和国企的人都是具有稳定收入且社保齐全的这类人,所以村里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时候首先就会把这些人排除在外。但是可能也会有村子在确定的时候把这些人也计算在内的(但目前为止小焦还没有见到过)。

另外,在一些村子除过事业单位、国企、公务员不能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有一些人也不能确定,比如结婚了但是户口还没有迁过来的,再比如当兵的已经提为军官的等等,各地都会把这些情况详细罗列出来。

综上所述,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指导意见和村里具体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会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这里,欢迎关注【村官小焦】!!!


村官小焦


对对于这个问题来看,很多人有着不同的误解,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到底有什么样不同的情况呢?

户口在农村里面,那么在事业单位上班的,属不属于农村里面的经济集体成员呢?


正式进入国家编制,基本都会将户口迁出去。

在我们这边当地的农村里面确切的来讲,如果说已经进入事业单位,已经进去正式的编制当中去。那么基本上户口都会被迁移出去挂在某个集体里面。

所以这个时候,对于我们这边来说,那些已经更是列为国家编制的人员。基本上都会把户口搬迁出去,户口还留在农村里面的是十分少见的,今后在我们这边就没有见到过。

户口搬迁出去才能够更好的享受不同的福利。

因为户口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对于某些地方或者说,某些城市里面它的福利都是和户口相挂钩的,相关联的,你有当地的户口才能够享受当地的福利。


户口在农村,基本上就属于农村里面的经济成员。

针对于这个情况来看,我们当地的情况都是这个样子,只要是户口在农村里面,那么就属于当地农村里面的集体经济成员。

不管他在什么样的事业单位,因为在我们这边出现的实际情况就是,假如你的户口还在农村里面,那么肯定是会将你列入到农村的经济集体成员里面来。

针对于这个问题,特别是现在一些人能够外出工作,或者说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之下也是被定为农村里面的经济成员的。


户口的性质是很难改变的。

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户口的性质就决定着我们是不是农村里面的经济成员。

假如你的户口没有搬迁出去,那么针对于这个情况来看,你还是这个农村里面的经济成员,不会轻易的改变。

列入正式编制的人也不会有那么强烈的需求依然享有农村里面的经济与户口的利益和不考的红利。


农人莫小道


中国特色之一就是户口管理制度,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为城镇居民,享受国家对城镇居民的生活保障政策和就业渠道。而农业户口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出生于本村,从小依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生存生活。

二、户口和户外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户口具有流动性,比喻参军、升学、劳教等因素产生的户口变化,这种变动不具有长期性,所以到期后,仍属于农村户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婚嫁产生的户口变化,这种变动就具有长期性,并且不再依靠本村土地生存生活了,这种情况下,即使户囗仍然在本村,也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不享受本村村民的待遇。

“掛空户”问题,有些人虽然户囗在本村,但是他不但不依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生存生活,在本村也没有宅基地和住房,只是空户口,这种情况也是不能算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户口和户籍应一致,有些人虽是农业户囗,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内,也不能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成为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知题主属于哪种情况,大家认为呢?


若飞305


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

首先要明确一点,这个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必须是编制内工作人员,如果是编制外的,那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先了解一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一、户籍在该集体组织并生活在该集体组织。二、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三、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依赖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事业单位上班,前面已说过指的是编制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由于自身的努力考入事业编制,以自己的专长从事比如教师、医生等工作,生存保障依靠的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全额拨款。很明显该集体的土地已对他们不再重要,他们对该集体也不尽任何义务,只是户口未迁走,“空挂”在该集体组织内而已。

通过以上分析,个人认为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不应该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个人观点,如有谬误,欢迎讨论。





笔之歌


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并且大多数都是直接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员工排除在外的,不管你的户口在哪里!

其实对于这点小雷并不是非常理解。

如果是在八九十年代,那时候的工作都是政府分配的,进入机关和国企的人员确实享受到了政府在政策方面的福利倾斜。户口也能够迁入单位的集体户口,在孩子上学方面能够得到优待,住房方面还能享受福利分房等待遇,退休后有退休金,因此取消他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很正常的。

但是,对于现在通过自身努力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人员,工作是自己找的,没有集体户口,户口还是在农村,孩子上学得自己想办法买房,每个月就拿固定的工资收入,和在外面私人企业上班的人员并没有什么区别,退休后也是一样领取养老金。那么为什么要取消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因此,网络上对于这点的争议也不少。而有些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些调整,但总体上来看,大多数的省市在文件中明确的都是成为公职人员就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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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电


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

首先,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无相关的明文释义。但有学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直接涉及到其本人的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尤其重要。因此在其身份认定上应持严谨审慎的态度。

学者们认为:在国家并无明文释义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应坚持几个原则(或满足下列条件)。1.生存,生活在本集体组织内。2.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3.对该组织负有义务并享有权利。
题主


提到,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里面要分二个层面来讲。

一: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事业在编人员。这部分人员中虽有些人仍是农村或农业户口,但其享受了事业单位的财政津贴,从以上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生存,生活在本单位集体组织内”,其生存的来原实际意义及性质是国家财政拔款。从这个层面讲,其生存及生活已脱离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国家对公务人员及事业在编人员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了,公务人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保留原(农村、农民)户籍的,其不得双重享有公共财政补贴或农村农业补贴。

二:虽在事业单位上班,但属于非编人员。或在其下属的企业单位上班,本身就不属于事业编制的性质。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讲,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清晰的。
综上,题主提出拥有农村户口,虽在事业单位上班,是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质主要看其是否在事业单位体制的编制内来决定的。而并非以农村户口来衡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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