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中,收到這三個文件後,如果不及時處理將可能面臨強拆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通常會收到諸多文件。而對於徵收方所下發的文件我們需要特別重視,可能稍不注意就會使你面臨強拆強徵的可能,並且後期維權將會被動至極。

  徐律師今天為大家講解得到便是這三個特別需要重視的文件: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由上述兩條規定可知,如果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者是《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後,不及時的在法律所規定的維權期限內提起相應的維權措施,等待你的將會是自己房屋被強制拆除的局面。

  但此文件的作出並非是針對所有的房屋,其作出的前提必須是違建或是違法佔地的建築。而在實際的徵收過程中,不免有徵收方將“合法建築”認定為“違建”來實施限期拆除的。

在房屋拆遷中,收到這三個文件後,如果不及時處理將可能面臨強拆

  所以,就需要被徵收人注意能夠合法出具此文件的部門主要有兩類

  第一種違法建築坐落於城市規劃區內的由規劃部門出具;

  第二種若違法建築坐落於鄉村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但除此之外,城管局與國土資源局也可以作出該通知或決定的。如果是其他相關單位作出的那麼此文件就不合法。

  所以,徐律師提示:若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徵收方利用“拆違”的名義來拆除你的合法房屋時,就需要趕緊的提起相應的維權程序,因為如果真的被認定為“違建”後,拆除時是不給賠償的,也就是我們律師通常所說的“低成本拆遷”。所以,在此期間若是有何法律難題,可及時求助於專業法律人士,來阻止徵收方的拆遷進程。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徵收過程中,有些徵收方因就補償事宜與被徵收人長久協商無果時便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而此時若不採取對應的維權措施,那麼即將到來的便是被強徵的局面。所以,這也是徵收方在長久未能推進徵收進程時,最常採用的一種強徵手段。

  那麼,究竟誰有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作出此決定的主體)?

  適格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市、省國土資源局(或土地管理局)】。

  作出此決定的前提為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14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

  (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6條規定的條件。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前提必須是,徵收項目有合法的徵地手續。也就是徵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已經按照法定徵收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並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是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由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並在此決定中載明相關內容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一步將是重中之重,需要被徵收人特別注意!

  所以,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你一定要在該文件內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來維權,避免被強徵的可能。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由該條規定可知,如果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達不成補償協議時,徵收方就會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也就是說不管咱們是否願意,徵收方都已經決定了補償的標準和補償的內容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說,在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一定要及時在維權期限內提起相應的維權程序來。如果咱們即不滿意補償,也不搬遷,並且還不尋求法律救濟的,房屋就可能會被合法強拆了。而合法被強拆後,再想要爭取合理補償,那就很困難了。

  維權方法: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維權期限:複議要在60內申請,訴訟要在6個月內提起。

  無論是上述哪種文件,只要在維權期限內沒提起相應的維權措施的終會面臨被強徵強推的局面,所以在收到此類文件時,萬萬不可無動於衷的任其作出。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並在其的幫助下及時提起相應的維權程序來阻止徵收方的強徵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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