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員工主動要求公司辭退並要補償,合理嗎?

用戶6113769170087


主動要求辭職,是沒有法律依據要求補償的,從公司方面來說,我們的離職會給公司造成一定影響,特別是一些特殊的技術工種;當然 ,如果公司以降薪甚至停薪或者其他手段逼迫我們主動辭職,我們也要捍衛我們的權益,要求公司補償。


奔跑吧今天


作為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一種是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一種是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主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國家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如果用人單位有觸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直接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請,且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給予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對用人單位進行仲裁。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作為當事人員工,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觸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提出讓用人單位對你經濟補償是不合理的,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則必須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則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用人單位給我們提供了工作機會,我們應心懷感恩之心,與用人單位保持良好的關係,離職了,也要好聚好散。

祝您工作愉快,疫情期間注意自身健康安全





JournneySun


哈,這員工一定是懂法的,倒是把你這個管理人員給難住了!但願你不是HR,要不然,有點丟臉哦!

員工要求公司辭退,如果公司真這樣做了,那就是辭退員工啊!

法律上不會和你深究誰要求發起的,只要是辭退,認定就是公司主動行為!

記住,辭退的定義就是公司主動發起讓員工離職,員工是被動的!

員工主動,那是辭職,情節嚴重的,那叫自離!

明白了定義,那所以說,員工要求公司辭退,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當然,員工也並非完全是惡意的,對公司來說,也並非就是壞處

事實上,很多年前準備年後離職的人,遇到疫情,都會選擇先留下看看。而這對於大部分公司來說,才是頭痛的問題。

冷不丁,有一個主動要要離職的,還不錯,雖然這個時候乘著疫情,想讓公司給點賠償,感覺好像乘人之危,但其實也理解。

我們不妨想想,面對問題,有時候快速解決就是最好的辦法,拖延著,員工上班你得給員工發工資吧,員工上班的效率也未必高,除非你能夠調整團隊和個人的積極性,所以,從成本上來說,快刀斬亂麻,也許是好事!

如果公司真要在疫情期裁員,也要注意這個行為所帶來的影響

這個影響主要在,公司為主動提離職的人開了個口,未來,員工會效仿!

甚至,管理不到位的話,員工正常離職都有可能要求公司。

如果公司從來沒有因為員工離職而支付過賠償,那這就更是一個不好的負能量,會有不好的示範作用!

【總結】

賠償,那畢竟是痛對企業來說,能通過管理避免的,那就盡力避免!


稚始梔終


您好!我是豔子醬!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以下圖片是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我的回答如下:

1. 不管是不是在疫情期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只要單位沒有違規或違法行為,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是沒有權利要求單位給予賠償或者補償的。

2. 在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如果單位追究,還會要求員工給予單位一定的賠償金。

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無過錯情況下,員工要辭職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

所以,你主動提出辭職,單價是不會給予補償的。

3.但是如果單位找員工協商,勸退的單位應該給予 員工補償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謝謝!


豔子醬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懂鞋弟大衛


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受疫情影響,企業不得解除被隔離人員勞動合同,並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計入職工醫療期。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但對於生病正在治療期間的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非本人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不得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辭退。疫情影響不計入職工醫療期,不能辭退被隔離的員工。


全程動漫


你好,我是週二妹!

疫情期間員工要求辭職的是不予賠償

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如果符合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的情況,那麼公司可以依法辭退員工。但要注意,如果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辭退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週二妹的生活日記


一、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補償嗎?

被公司辭退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性裁員是一年一個月補償,如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一年兩個月賠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疫情隔離期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不可以的;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單位若因勞動者隔離為理由辭退勞動者,勞動者為何維權?

如果單位因為勞動者被隔離就辭退勞動者,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因為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導致的。被辭退有兩種選擇來維權:

第一種: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第二種選擇,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作為勞動者來說完全是可以利用法律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從而也可以要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疫情期間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那麼都必須要延期到疫情結束才能解除,作為違法的辭退員工那麼一年的年限是可以要求二個月的經濟補償。


小喵生意經


沒有這一說。或者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協商解除。支付經濟補償是有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條款,參見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需要單獨就以上(五)做出說明:(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這條的意識是,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一般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這個情況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陳景軍律師


 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所以千萬不要主動辭職,不然一分錢都拿不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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