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有期限,過期作廢,真的是這樣嗎

什麼是勞動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的一種時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就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下面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給大家說說關於仲裁時效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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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期間。

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

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該款規定了三種中斷的情形:

1、當事人主張權利;

2、當事人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有這三種情形的,仲裁時效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

三、仲裁時效中止的情形。

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止,主要是權利人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行使權利,例如不可抗力、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

四、仲裁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這裡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僅限於勞動報酬爭議,二是必須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勞動報酬爭議事項,或者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終止的,則仍是一年仲裁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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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制度設置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以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勞動關係當事人,在產生勞動爭議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否則,過期將喪失勝訴權,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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