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李文亮”等註冊商標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

前幾日,一則新聞引燃了公眾的輿論,竟然有人在疫情期間將“李文亮”“火神山”等地名和人名申請商標註冊,不料這一做法被公之於眾。

於是網友紛紛表示自己的不滿,大家紛紛譴責這種做法,“英雄不應該拿來被消費”“這幫人應該嚴肅查處,嚴肅問責”,類似這樣的聲音層出不窮。


搶注“李文亮”等註冊商標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

那麼我們在洩憤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從理性的角度思考一下,這種“搶注英雄的商標”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評價?


聽萬國君給你講講。


據調查,在長沙有一家名為長沙市福堂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企業申請“李文亮”商標的時間為2月7日,就是在李文亮去世發佈消息的當天。並且該公司申請了72個商標,其中有三個名為“李文亮”,另一個名為“文亮”。

搶注“李文亮”等註冊商標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


該事情持續發酵的同時,長沙市知識產權局一位副局長正在調查此事,並且該局對此事高度重視,已經責令該企業撤銷涉事商標申請。

27日晚,該公司法人發表了致歉書,稱目前與李文亮有關的商標申請已經全部申請了撤回,並向大眾以及李文亮家屬道歉。

就此事,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制定了《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其中指出火神山醫院、李文亮醫生都是疫情防控期間全社會輿論的焦點,是全國人民團結一心,抗擊疫情的重要標誌之一。

而將“火神山”“李文亮”等名稱註冊商標,容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因此,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依法應予駁回。


從法律上來說,搶注行為構成違法嗎?


針對有公司搶注“李文亮”為商標一事,我國商標法不禁止以姓名為商標元素進行商標註冊申請。但是能否獲得授權,取決於商標評審員對於商標的申請審查。如果商標的申請有混淆來源、損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及侵犯他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將導致申請不能通過。

搶注“李文亮”等註冊商標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因此,“惡意搶注商標”就是將他人已經使用,並在消費者中已產生一定影響但未申請註冊的商標搶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是一種惡意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這種行為理應制止。

並且,商標申請實質審查四項工作之一就是“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鑑於本案商標註冊名稱及時機,此項申請應當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對於本案這種涉嫌搶注商標的行為,主要還是涉及道德譴責的問題,可能不會定性為違法、處罰。

搶注“李文亮”等註冊商標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

我國民法中也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長沙某公司搶注“李文亮”商標,今後可能使用在等醫療器械、醫藥、方便食品等產品上,也違法公序良俗原則,社會恐怕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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