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雲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上)

一、盜竊罪(刑法第264條)【1】【11】


(一)盜竊價值15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為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盜竊價值4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盜竊價值3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9)為50%,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4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 盜竊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件同一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 特殊情形:(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8)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9)入戶盜竊的或攜帶凶器盜竊的。

二、搶劫罪(刑法第263條)【1】【6】

(一)犯搶劫罪,搶劫一次的,或者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80%)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3次或者搶劫數額巨大(4萬元)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的。


三、詐騙罪(刑法第266條)【2】【31】

(一)詐騙價值5000元(電信網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詐騙價值5萬元(電信網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為8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詐騙(包括電信網絡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為80%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
    “5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目標的,應予立案追訴。
  •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 一般詐騙特殊情形:(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 電信詐騙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四、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3】【12】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0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

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5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3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7)為80%,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特殊情形:(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搶奪罪(刑法第267條)【4】【9】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2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2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特殊情形:(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勞動者或者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開設賭場罪(涉賭博機)(刑法第303條第2款)【33】

(一)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

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數量或者數額以上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

2.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併計算。



八、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30】

具有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1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數額達到5000元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

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50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掩飾、隱瞞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10次,或者3次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7.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的。

8.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十、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超載50%以上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種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5.特別惡劣情節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緻1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37】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37】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三、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37】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四、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四款)【37】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五、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

(刑法第362條)【3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3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十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1】【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販賣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託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
    ,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 “其他毒品數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託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
    ,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14】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九、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14】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十二、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14】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於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

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製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製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十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

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二十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

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二十五、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14】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七、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刑法第397條)【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

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八、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27】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

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二十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刑法第419條)【17】

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三十、貪汙罪(刑法第382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

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

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三十一、受賄罪(刑法第385條)【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

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條之一)【15】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15】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十四、行賄罪(刑法第390條)【15】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

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三十五、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15】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十六、職務侵佔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1】【15】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十七、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1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十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15】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十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15】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誹謗罪(利用信息網絡)(刑法第246條第1款)【10】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十一、非法經營(信息服務)罪(刑法第225條)【10】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二、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8】

(一)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2支

以上不滿5支的;

2.走私氣槍鉛彈500發以上不滿2500發,或者其他子彈10發以上不滿50發的;

3.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5枚的。

(二)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5支以上不滿

10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5倍的;

3.走私各種口徑在60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枚以上不滿10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60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5枚的;

4.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1枚以上的;

4.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 走私槍支散件,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30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 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倍執行。


四十三、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第1款)【8】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數量在200張(枚)以上不滿2000張(枚)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或者數量在2000張(枚)以上不滿2萬張(枚)的;

2.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的。

(三)走私偽造的貨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萬張(枚)以上的;

2.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四十四、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8】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20萬元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2.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
    不滿10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十五、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條第3款)【8】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25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滿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10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滿

50件的;

3.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5噸,或者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4.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5噸以上不滿25噸,或者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10噸以上不滿50噸,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6.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20噸以上不滿100噸,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

100萬元的;

7.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四十六、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第152條第1款)【8】

(一)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50盤(張)以上不滿100盤(張)的;

2.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100盤(張)以上不滿200盤(張)的;

3.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0副(冊)以上不滿200副(冊)的;

4.走私淫穢照片、畫片500張以上不滿1000張的;

5.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二)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5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

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5倍,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十七、走私廢物罪(刑法第152條第2款)【8】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噸以上不滿5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噸以上不滿25噸的;

3.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

4.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等情形的;

3.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且後果特別嚴重的。

  • 走私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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