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公告】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公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主城区:

东:外环路以西

南:工业路--装备街--轻工路以北

西:钢城路--北东黄泥村(含)--北泽营村(含)一线以东

北:北外环路以南

(二)县城周边村庄:东曲堤村、王母村、沿庄村、烟堡村、西庄村、西村庄村、孟堡村、西水碾村、南泽营村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按照尊重传统、文明过节、绿色生活的原则,2020年1月24日(除夕)18时—1月25日(大年初一)13时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或者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内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周边一公里以内,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发现销售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招待所、宾馆饭店、沿街门市及居民小区的物业等有责任举报和制止在其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违规燃放的,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范围内发生非法燃放的,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居委会、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活动。


五、有奖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公告的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存放的烟花爆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82911360

县大气办:82911023

县应急管理局:8291551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2931249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82921012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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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县城主城区及周边村庄限制燃放区域示意图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

编审│邢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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