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中單人行政職能的工勤人員能改革為行政工勤人員嗎?

政類事業單位,無論是完全、主要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在2020年底前,按規定都要全部清理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同時結合黨政機構調整,撤併整合部分職責相近、設置重複分散、規模過小的事業單位,同步劃轉涉改部門所屬相關事業單位。

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本次機構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那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在改革中怎麼改?究竟是改為行政工勤人員呢?還是改為事業工勤人員?我認為,肯定是要改為事業單位工勤人員。

事業單位中單人行政職能的工勤人員能改革為行政工勤人員嗎?

一、機構職能劃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主要是把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進行剝離,歸併到相應的行政單位,公益性職能保留或劃轉到其他事業單位。如交通部門下屬的地方海事處,屬於承擔行政職能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本次機構改革中,將海事處的行政職能與公益性職能進剝離,將行政職能劃轉到交通局,公益性職能保留在海事處。這樣,海事處就變成了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不再進行參公管理。

二、機構編制劃轉。按機構編制管理的的“人隨事走”的原則,在改革過程中,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入行政單位後,理應將事業單單位中承擔行政職能的編制和人員劃轉到相應的行政單位。但是,受行政單位控編的影響,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後,行政單位的機構編制數量又不會增加, 原承擔行政職能的人員也不能劃轉到行政單位。因此,事業單位的編制仍然保留在原來的事業單位,變成了公益性事業單位。

三、人員的管理。

在此次機構改革中,由於行政單位編制沒有增,雖然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單位,但人員是不會劃轉到行政單位任公務員的。而人員續續保留在事業單位或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原來的參公人員仍然按參公管理,工勤人員也按參公的工勤人員進行管理。改革後新進人員按事業人員管理。

總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仍然按參公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進行管理,不會轉為行政工勤人員的。對於上屬單位的工勤編制,在單位成立之初即嚴格核准,定人定編定崗。國辦和中編辦對於事業單位改革的一貫意見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嚴控編制底數,對於原有工勤崗位予以保留,不在新設,隨機構改革自然消化。以後也不再新設工勤崗位。類似的崗位以後肯定會推向市場,招聘合同制員工或者通過公務平臺進行。


事業單位中單人行政職能的工勤人員能改革為行政工勤人員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