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人名能被註冊成商標嗎?

2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了《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明確與疫情相關人員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關標誌、疫情相關藥品標誌、防護產品相關標誌及其他疫情相關標誌等商標的審查指導意見,依法從嚴從快打擊與疫情相關的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行為。


3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鍾南山”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依法作出駁回決定。那麼,人名能否被註冊成商標?哪些人名能被註冊成商標呢?法官這樣說。
為什麼用人名註冊商標?
商標就是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說的“品牌”,消費者認可某種商品,其品牌就會具備辨識度,從而產生品牌價值,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對企業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義。
將品牌註冊為商標能更有效的保護企業利益。企業通過註冊商標取得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同意,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則構成侵權。反之,若企業未註冊商標,正常經營活動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企業非但無法盈利,還可能產生賠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註冊商標成為企業的共識,相應的,具有辨識度的人名也就成為商標的選擇之一。


普法:人名能被註冊成商標嗎?


人名能否註冊成為商標?
● 公眾人物的人名
首先說明,公眾人物本人或經其授權後,以公眾人物姓名註冊商標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比如李寧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類商品上註冊“李寧”商標,董明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將“董明珠”、“董明珠的店”註冊為商標,林志玲亦將自己的姓名註冊為商標。本文所討論的前提為非姓名權人將該姓名註冊為商標的情況。
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但也包含經濟利益,名人姓名尤為突出,公眾人物的姓名和公眾人物自身的商業價值聯繫緊密,社會公眾極容易將商品和該公眾人物聯繫起來。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隨便註冊為商標,將會產生“搭便車”的競爭行為,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情形,並未明確人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項明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在此需明確將姓名商業化利用予以保護的條件應滿足:(一)特定名稱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用於指代該自然人;(二)特定名稱應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這實質和《反不當競爭法》對“姓名”的保護是一致的。
當然,公眾人物也有受眾範圍和知名度的差別,商標審查一定程度上具備主觀性。對於已經去世的名人,司法實踐一般從不良影響層面考慮;而對於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權人率先註冊商標,則姓名權人可依法提出異議、無效。比如在喬丹商標爭議行政訴訟系列案件中,喬丹體育公司作為國內有名的體育用品銷售公司,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而邁克爾•傑弗裡•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作為消費者熟知的著名籃球明星,其姓名具有高度辨識度,但其並未代言喬丹體育公司的商品。“喬丹”系“Michael Jeffrey Jordan”中“Jordan”的中文譯名,最終,法院認為涉及“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依法應予撤銷,而對於拼音“QIAODAN”“qiaodan”,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不享有姓名權。也就是說如果中國的相關公眾對外國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譯文與特定主體建立了穩定聯繫,就可以視為外國的民事主體對這一名稱的中文翻譯享有權利。

能否能以公眾人物的姓名註冊商標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考慮,比如“鍾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範圍,屬於禁注的範圍,商標局認為其註冊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是比較妥當的。
● 非公眾人物的人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自然是可以被註冊為商標的,但若姓名文字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能被註冊為商標的標識,則需具體審查整體是否違反禁注條款。
同時也必須注意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複度和近似度,註冊之前還需查詢有無在先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另外,若因自身姓名與已註冊商標相同,並不必然能以姓名權主張相關權利,還需證明自身姓名在他人註冊商標申請前就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費者看到該商標會在商標專有權人和姓名權人之間建立穩定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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