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讓被拆遷人沒看到這三個文件,別想動房子

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來說,以下幾個過程很重要:

決定第一次公告後並公佈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司入戶評估的評估後選定的,由該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評估徵稅被強加當事人簽字。

如果被徵收人同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然後將錢拿走。

如果您不同意徵收徵收,行政機關將做出決定徵收補償,錢打到帳戶被徵用,然後由法院強制拆遷的房屋。

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我們要強行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有三個文件是不可缺少的: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方案,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沒有任何程序強制拆除房屋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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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房屋、土地徵收前必須發佈徵收決定公告。公告內容應當明確徵收的原因、目的、期限、單位和範圍,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相關訴訟權利。

所以,要實施房屋徵收,必須發佈徵收公告,並將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同時公佈,確保每一個被徵收人都知道。

被徵收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採取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方式,撤銷徵收決定或者確認徵收決定違法。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是因為很多其他的徵用並不多瞭解這方面的知識,信息的收集被告知某人做某事或的人徵收;

在另一方面,即使人們看到徵公佈,能夠仔細閱讀少數人的收藏,即使有同,也很難找到對公告的法律規定地方徵收不一致,對於人的不徵通知這件事情並不十分關心,有些不合理的徵收決定不進行合法利益,甚至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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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價格評估報告

此前,律師們一再強調,在房屋徵收的整個過程中,評估是核心。評估報告是最終評估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無論是拆遷、徵收還是退休,都要經過評估程序,直接確定徵收人能得到多少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評估報告將在評估完成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將評估報告轉交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取得自有房屋分戶評估報告後,方可行使申請複核評估和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的權利。

如果人們沒有得到房屋拆遷徵收的評估報告,這是違法的行為極有可能被強拆。

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房屋所有人在補償方案簽訂期間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申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徵收補償方案予以補償,並在房屋範圍內予以公告徵用。

據此,作出補償決定的前提有兩種情形:

一是最常見的,即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就補償安置事宜達不成一致,遲遲不能簽約搬家;

二是相對少見的,即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如房屋沒有產權關係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關係正在訴訟等情形。

此時,為避免項目工期因此而無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徵收方有權作出補償決定來向前推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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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有在後期協商談判的情況下,補償決定本文書才會到場,對於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予以救濟,通過引入救濟程序,可以暫時阻斷強拆的發生。

一旦人們獲得補償徵用的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功或不採取法律行動救濟,那麼,拆毀房屋是不可避免的,之後想要再去通過聘請律師進行維護自身利益就很難了。

瞭解這些後,如果你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沒有看到這三份文件,但你的合法房屋被強拆,那一定是違法的,被徵收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迅速提起訴訟,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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