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抗疫惠企“28条”政策百问百答(65-100)

上海抗疫惠企“28条”政策百问百答(65-100)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65、现在是公司现金流最紧张的时候,但是2月份的社保费已经被扣除,何时返还?

答:上海市社保费征收实行的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因此单位2月份扣除的社保费属于单位1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

按照国家规定,上海市减免社保费相关政策将于近期推出,社保经办机构将便利企业申报缴费事务的办理。

66、按照国家政策,上海中小企业社保2-6月免缴,公积金缓缴,但是“沪28条”没有社保免缴的政策,上海政策和中央政策如何衔接?

答:2月7日,上海市出台了“沪28条”。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外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目前上海市减免社保费相关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将于近期推出,上海原已宣布的政策依然执行。

67、哪些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答: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68、与以前相比,这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什么新规定?

答:扩大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

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69、“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怎么操作?

答:可以分别通过劳动保障“12333”热线电话预申报,或通过“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预申报。预申报时需提供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情况。

社保经办机构会在预申报提交成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预留电话,在约定时间内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并向参保单位了解受疫情影响情况,确认申请延期缴纳备案原因。参保单位提交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可通过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递交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书面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方式反馈备案结果。

70、这次上海职工医保费率将怎么调整?

答:2020年2月至12月,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即由10.5%降至10%;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由11.5%降至11%。

医保和社保经办部门正抓紧落实,使单位在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时,就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71、职工医保费率调整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答:从今年起,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同步调整到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职工医保年度顺延3个月。

72、企业如何申请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补贴?

答:上海市各区按照先备案、后培训、再补贴的方式,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补贴。

企业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经备案通过,企业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提交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至企业。

申报渠道主要通过邮件、传真、快递等“不见面”方式实现。各区咨询联系方式可参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两微一端发布的最新各区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受理联系表。

73、企业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实施线上培训的,第三方服务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原则上“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自有平台,二是拥有课程,三是能证实有真实培训过程,即能确保实现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也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74、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是否有指定名录?是否有指定课程?补贴标准是多少?停工期如何定义?政策实施期限到何时为止?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线上培训不指定培训机构,企业既可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也可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

培训内容由企业立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向各区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

停工期包括企业整体停工,也包括企业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工状态,由各区人社部门结合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实际停工期进行确定。

政策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但各区操作执行中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延长期限,可根据“沪28条”规定的“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执行。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75、我公司想复工,怎么申请相关审批?

答:不需要审批。

2月28日,上海市发布新版复工指南。只要是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完成复工备案即可复工,复工备案无需审批。

拟复工复产法人企业通过上海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平台“新冠肺炎防控”专栏中的“企业复工人员网上登记(报备)系统”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防控方案”,就复工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内容承诺进行确认,并成功提交后即完成登记备案。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致电:021-38919099进行咨询。

涉及到建筑业、部分生活服务业、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仍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复工管理。

76、我公司客户遍及全国,长三角物流虽然通了,但长三角之外还存在不通的情况,这种问题上海可以出面协调吗?

答:随着企业逐步复工,企业对物流运输服务的需求随之增加。国家层面已经指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分区分级精准落实复工复产。交通运输部2月28日发布《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是要求根据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目前,全国运输路网正有序恢复畅通,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具体困难,上海市产业主管部门将尽力沟通,帮助企业协调做好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77、我公司员工来自长三角的较多,但是跨省通勤依然有困难,怎么解决?

答:2月7日,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召开长三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视频会议,确定了7个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的七个协同事项,并建立机制、发文实施。

其中,第二项便是“建立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互认制度”,即要求实施样式统一的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对已经在一地实行过隔离的人员,不再重复隔离,由所在地负责隔离观察的单位发放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并附联系方式,在长三角范围内互认。

现阶段,长三角三省一市已经创新应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三省一市相关部门正根据2月27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研究推动健康码互认通用。

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已在制定标准、使用范围、互认机制等方面已达成共识,将按照“有码认码、无码认单”的原则,加快推进统一互认,为三省一市复工复产和群众正常生活提供便利。

78、我公司是一家家电制造企业,一半员工在江苏,每日在苏州与上海往返的员工,自驾从花桥进沪要1.5个小时,沪常高速要30分钟。可否进一步缩短时间?

答:根据中央要求,三省一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力度越来越大,目前疫情防控省际卡口已经正式撤除,三省一市高速公路已恢复常态通行。

以上海嘉定安亭和江苏昆山花桥为例,目前G2京沪高速通道已经应开尽开(G2京沪高速花桥收费站可开车道8根、实开8根,G2京沪高速花桥绿地大道收费站可开车道2根、实开2根,江苏方向上海方向各一根)。

目前,有企业反映跨省通勤时间长的问题。以上海嘉定安亭和江苏昆山花桥为例,据统计,早高峰时期花桥排队入沪排队长约800米。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根据交通部要求,跨省便利通勤仍需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仍需做好道口测温等检查。二是企业集中复工潮与返程客流叠加,跨省通勤量日渐增加。三是受上海市内交通拥堵状况影响,入城和出城存在时间差。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返程客流逐步下降,预计跨省通勤时间长问题将得到缓解。

79、企业正在加快复工复产,但招人很难,一方面是务工人员出不来、就业难,另一方面是企业面临“用工荒”,长三角地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政府在这方面有什么办法帮我们解决人手紧缺的问题吗?

答:目前,企业陆续复工后用工需求持续增加,“用工荒”成为当下企业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2月27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召开专题视频会议,明确提出 “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就业招工协调合作机制”并将其列入长三角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5项全新工作机制中加以推进。

目前,长三角地区相关部门已研究提出初步工作方案。重点考虑从两个方面纾解生产人员短缺问题:

一方面,建立信息对接机制。三省一市就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及时了解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收集岗位信息,梳理汇总各类就业服务政策举措,在本地和其他省市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借助各地公共招聘平台或微信公众号,联合组织开展各类线上对接活动和招聘会,畅通企业和求职者之间的用工对接通道。

另一方面,建立返岗输送机制。三省一市就业管理部门按照各地防控最新要求,精准匹配岗位招聘需求和劳动力资源情况,主动做好与企业以及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细化形成劳务对接方案,明确返岗时间、交通路线和人员组织等安排,按规定做好企业员工返岗工作。对于点对点集中输送的,依托人社部“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做好相关工作,共同开辟企业员工返岗绿色通道。

80、一些地方包车包机接务工人员回来,上海有没有相应支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外地员工返程复工问题?

答:上海正在加大力度保障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和道路交通畅通。2月22日,上海市防控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本市交通口岸检疫查控措施,保障正常交通运输秩序和道路交通畅通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规范交通口岸管控、最大限度开放道口,提高包车办结效率、进一步保障货车通行、加大市内停车资源供给、逐步恢复省际客运服务等。

上海也在进一步优化对包车返沪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措施。各区域主要用人单位将做好与主要劳务输出地的点对点联系,加强劳务供需对接。同时,加强交通组织,鼓励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组织员工返沪。

81、目前外籍员工无法使用随申码,正常出入办公园区。针对企业在沪外籍员工,如何顺利复工?

答:自3月1日起,“随申码”已实现使用人群基本全覆盖,来沪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均可注册“获码”。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只要在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就能通过“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APP,顺利获取“随申码”。港澳人士也可直接通过注册“随申办”APP实名用户,获取“随申码”。

82、我公司复工率已达八成,但是口罩、消毒液还主要自筹,政府能否协调一些采购渠道,保障中小微企业开工的防疫物资问题?

答:在企业防疫物资方面,本市一直在努力。比如,通过实施省(市)际协调事项转办单和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帮制度,在三省一市之间共同相互推动300多家(不完全统计)供应商企业提前复工复产,以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产复工。

三省一市物资保障部门也在动态梳理资源清单和需求清单,开展部分防疫物资的互济互帮和相互调配。海关部门也建立了长三角海关保障防疫物资快速通关协调联动机制,推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零延时”等便利化措施,目前快速验放的重要防疫物资主要包括防护口罩、防护服和护目镜等。

企业为复工复产准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购买:

1、网络渠道购买。复工企业可通过企业自有销售渠道和i百联、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等渠道,以团购的方式进行对接购买。“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己公开消毒液、洗手液等消杀产品企业信息,复工企业可自行对接购买。

2、调配供给购买。根据复工复产复市民用口罩保障方案,复工企业向各区或所在街镇、园区的复工相关部门反馈需求,由各区统筹安排后可至指定点购买口罩。

83、我公司在A区,但是仓库在B区,跨区域的公司如何解决复工问题?

答:对上海市跨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复工,明确由经营地政府予以协调解决。经营地政府应当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84、我公司很多上下游企业、配套企业都不在上海,大家复工节奏不一,政府有没有办法帮助我们整个产业链都实现同步复工?

答: 2月27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召开专题视频会议,明确提出“建立产业链复工复产协同互助机制”并将其列入长三角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5项全新工作机制中加以推进。

目前,长三角地区相关部门已研究提出初步工作方案。大致考虑从三个方面帮助产业链做好协调:

一是建立复工复产协作沟通机制,主要是建立由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牵头,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的复工复产协作沟通机制,解决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不同步、不衔接问题。

二是全面梳理产业链、供应链情况。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全面梳理长三角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情况,形成打通跨区域产业链的企业清单,优先支持这批企业加快复工。

三是加强复工复产各项要素协作互助。针对原材料供应问题,实施区域协作供应;针对物资运输问题,全力保障应急物资运输顺畅,积极协调生产物资运输车辆在长三角区域通行;针对人员流动通勤问题,对人员健康状况实施区域互认,对满足健康管理条件的跨区域员工不再实施14天隔离;针对防疫物资问题,对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重要防疫物资,建立互通有无、互济互助的机制。

85、因园区管控,快递无法进入园区,复工必备物资在园区的运送受到极大影响,对于大件沉重物品有没有更加有效的运送措施?

答: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防控措施不断强化,不少社区、园区实施封闭管理,对快递收寄“最后一公里”服务的安全性与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本市相关区和部门一直在积极协调和研究举措,比如,2月28日,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防控疫情指挥部向京东物流快递员徐军颁发“无接触式快递员小区出入证”。下一步,相关区和部门也将积极整合资源,为园区服务提供便利。

86、疫情之下,全面上云,对于云直播、云诊疗、云办公等新业态,有什么支持?

答:上海将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动这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文件。

87、政府鼓励很多行业转成线上销售,但是线上销售又有很多资质要求,政府是否会放宽企业办理相关资质的条件?

答:政府鼓励发展线上销售业务,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商品销售。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资质基本保持一致。在资质办理方面暂时没有变化。

88、美容美发企业复工向哪个部门申请?开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上海市已发布《美发美容服务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明确企业复工复产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营业要求,包括企业管理、美发场所环境、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人员管理等4部分37条要求,具体要求可在以下网站查看:http://sww.sh.gov.cn/zxxxgk/247825.htm。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具体复工流程,符合指引要求的企业,原则上应予以复工营业。

89、“沪28条”提出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如何提高?

答:为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持企业创新活动,此次上海科技创新券提高了使用额度,对于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从原来的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创业团队的额度没有变化,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项服务按符合条件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核算。

90、创新券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有哪些?最快多久可与兑付?

答: 服务范围包括创新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创新资源共享等六个服务类型,细分为15个服务范围和34项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每年会动态更新。

本次拓展了创业孵化服务范围,即明确了除负面清单(办公空间、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工商注册、政策申报、专利代理等综合商业服务)外,其他创业孵化服务均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更加方便创业团队和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券争取在兑付公示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兑付。

91、如何判断某企业为疫情防控做出了重大贡献,可以被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具体有什么举措?

答:上海市科委将根据国家、本市及有关部门就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做出的表彰奖励决定,将相关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市科委将在项目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资助;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措施。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92、“沪28条”中的多条都涉及小微企业,不同种类的政策有不同的申请条件,可否归集到一两个部门进行咨询?

答:上海市小微企业可向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或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集中进行政策咨询。

93、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比较全面地了解“沪28条”政策?

答:为做好“沪28条”的宣传解读和工作进展报道,在原有的政策发布渠道基础上,主要媒体已把各相关部门、各区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归集起来,便于企业了解知晓政策。

目前,“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门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市“企业服务云”均建立了“沪28条”政策专栏,配套实施细则已在网站专栏中同步汇总发布。同时,“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移动端已向1456万“一网通办”实名注册用户主动推送政策、公告及服务,其中有202万是企业用户。

与此同时,大家也可以关注上海市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围绕“沪28条”的发布和政策细则的实际出台情况,市政府新闻办已多次举行疫情防控系列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声,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94、有没有“沪28条”相应的指导文件和操作手册,明确哪些政策是需要企业主动申报,哪些政策企业无需采取动作自动执行?

答:“沪28条”中大部分政策是普遍适用、无需申请的,只有一小部分政策是需要企业申报才能享受的。

经梳理,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第三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第九条)、延期申报纳税和相关税收优惠(第十条、第十一条)、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十三条)、返还失业保险费(第十七条)、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第十九条)、实施培训费补贴(第二十条)等政策需要提交相关办理申请,企业也可向相关责任部门进一步咨询办理。

95、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或者因生产经营困难与员工产生劳动纠纷,如何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答:上海市司法局已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在原有12348热线1号键法律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于2月19日正式开通涉疫情法律咨询的9号专线,由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

“上海法网”和“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的线上咨询专栏也同步开通,同样由专业律师团队线上即时答复。

三者均为 7×24小时服务,而且全部免费。

企业也可以通过各区司法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了解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寻求咨询解答和法律服务。

96、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法律抗辩事由?

答:当事人有权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法律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案件由仲裁庭依法独立作出裁决。就案件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所提出的相关主张,仲裁机构将提请仲裁庭予以充分关注,参考司法机关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依法依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7、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中小企业受疫情冲击很大,有没有为这些企业提供的专项公益法律服务?

答:为了抗击疫情,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上海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加油2020”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以下6类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1.在本次疫情发生过程中,受到巨大冲击的;

2.积极对接社会资源,成功组织、统筹救灾物资并对接疫区的,包括海外募集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急医疗物资;

3.向疫区捐款、捐物的;

4.为了应对疫情,在假期期间组织企业加班加点进行生产、包装、运送防疫物资或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但仍积极履行企业社会义务,正常向员工支付薪资的;

5.在此次防疫过程中被政府征用作为临时隔离点的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6.企业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系奋斗在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警务工作人员的。

律师志愿团的律师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正式的免费委托服务合同,为企业提供相关公益法律服务。

市商务委在“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上海公平贸易微信公众号”开设“国际经贸微课堂”栏目,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准确运用国际经贸法律工具,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9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哪些公证服务项目时可享受费用减免? 如何办理?

答: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上海市各公证机构承诺对涉疫重点企业实行部分公证服务事项减半收取公证费。需要说明的是:

1、涉疫重点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以及生产、运输、研发防疫抗疫医疗卫生物资的企业。

2.、减半收取公证费的公证服务事项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内的20个事项,包括证明合同公证、提存公证和法人资格、资信公证等;对目录外的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酌情减免。

99、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仲裁机构立案?

答:上海本地仲裁机构原则上暂停现场立案,但仍继续开放网上立案或邮寄材料立案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供的立案渠道,向仲裁机构提出立案申请。

100、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是否能继续开庭或听证程序?

答:如疫情发生前已经安排开庭或听证的仲裁案件,具体案件的办案秘书将就庭审或听证程序是否改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同时请企业当事人及时关注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了解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工作的最新安排。

对于仲裁庭已经组成但尚未通知开庭或听证时间的案件,仲裁机构将会商仲裁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尽早作出合理安排。

此外,如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存在迫切性,并能达成网络在线庭审合意的,可向具备网络在线庭审条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仲裁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网络设备条件决定开展网络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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