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程序后,在执行法院账户的钱款如何处置

当事人咨询,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钱款扣划后,存放在银行专户上,当事人多次催促法院将以上案款发还,但是一直拖延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现在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止,申请执行人还能够拿到钱吗?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尚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帐、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如果该款项一直存放在法院执行专户,并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款项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虽然法院未按照要求发放执行款,但这些并不能影响该涉案专户内资金的权利归属。当事人可通过其他程序救济。

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该规定,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支付的执行款不得进行支付。该执行程序不仅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还包括评估、拍卖、变卖、案款发放等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16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第17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变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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