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出口退稅怎麼做?


疫情當前,出口退稅怎麼做?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途可調整

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並調整用途。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於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將發票電子信息回退後,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二、出口退稅期限取消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第七條第(一)項第6點“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及第九條第(二)項第2點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退稅審核,仔細認真。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或者申報辦理退(免)稅。

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待收匯或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三、非接觸式辦稅

非接觸式辦稅,更有效率。

(一)“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業務申請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以下簡稱“網上”)提交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備案變更和相關證明。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免)稅事項申請後,經核對電子數據無誤的,即可辦理備案、備案變更或者開具相關證明,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確需到辦稅服務廳現場結清退(免)稅款或者補繳稅款的備案和證明事項,可通過預約辦稅等方式,分時分批前往稅務機關辦理。

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時應提交的紙質資料,已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可按現行方式提交;未實現紙質資料影像化申報的地區,暫不要求納稅人提交,疫情防控結束後再行補報。對於納稅人申報中遇到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靈活應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非接觸式”渠道進行輔導解答。

(二)“非接觸式”出口退(免)稅審核

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的所有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均可通過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方式申報出口退(免)稅。

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後,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並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經審核發現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可要求納稅人通過微信、郵件等“非接觸式”途徑提供相關影像資料,待疑點排除後再行辦理。納稅人無法通過“非接觸式”途徑提供影像資料,或者稅務機關通過影像資料無法排除疑點的,暫不辦理相關退(免)稅事項,待疫情結束後按照現行規定核實處理。

(三)“非接觸式”調查評估

1.對於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開展調查評估的,應採用案頭分析、電話約談、函調等“非接觸式”方式進行調查評估,避免採用當面約談、實地核查等“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中發現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重大疑點,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可以排除疑點的,按規定辦理退(免)稅;經“非接觸式”方式調查評估無法排除疑點的,暫不辦理退(免)稅。

2.對於納稅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區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對於納稅人首次申報的退(免)稅業務,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的,超過限額的部分暫不辦理退(免)稅。

稅務機關審核辦理退(免)稅時,對於系統提示的實地核查疑點,應在進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相關疑點處理時,在核查結論中選擇“核查通過”,核查結論說明中標識“疫情”字樣。委託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實地核查比照處理。

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具體範圍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退(免)稅;委託代辦退稅但未進行首次申報實地核查的生產企業;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退(免)稅。

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200萬元;委託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100萬元。納稅人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根據變更後的企業類型,按上述標準確定。如遇特殊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可酌情提高限額標準,並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

(2)其他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除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情形外,經省級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比照第1點規定執行。

3.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以及經審核無法排除涉嫌騙稅疑點的出口退(免)稅申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以暫不開展實地核查,相應退(免)稅暫不辦理。

(四)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覆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應按規定及時覆函。對於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可暫停因覆函開展的下戶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時覆函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回覆《延期覆函說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結束前,各地稅務機關因疫情影響,超期辦結退(免)稅或逾期覆函的,不作為超期辦理業務。

(五)關於開展“非接觸式”結果反饋

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應通過網上反饋的方式及時將出口退(免)稅涉稅事項辦理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確需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可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納稅人。

(六)關於疫情防控結束後開展事後複核工作

配合做好複核工作。

疫情防控結束後,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表單及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補報的各項資料進行復核。

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在疫情結束後的第二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結束前,按照現行規定補報應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納稅人補報的紙質申報表單及資料進行復核。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補報,或者報送資料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納稅人限期補正;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後的資料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1.已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規定撤銷備案、備案變更;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尚未完成備案、備案變更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2.已開具證明的,按規定作廢證明;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尚未開具相關證明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3.已辦理退(免)稅的,應當追回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和涉嫌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七)關於疫情防控結束後補辦核查評估手續

對因疫情影響未能進行實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展實地核查或當面約談等調查評估工作,並根據核查和評估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按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後辦理的退(免)稅業務,已經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辦理退(免)稅,但經實地核查後屬於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對受疫情影響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調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抓緊有序開展實地核查工作,並根據核查結果及時覆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

四、大力支持外貿出口

用足用好出口退稅工具,允許已放棄退稅權的企業選擇恢復退稅權。積極推動擴大出口退稅無紙化申報範圍,進一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將全國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辦理時間在2019年10個工作日的基礎上在提速20%。在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積極推行離境退稅便捷支付、“即買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髮〔202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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