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當前,企業該如何自救?

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國幾乎所有的中小企業都將會面臨巨大沖擊,尤其是那些現金流不好、經營不穩健的中小企業將遭遇嚴峻挑戰。此時,中小企業的“自救行為”顯得額外重要。那麼中小企業該如何自救呢?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的練武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份全面的法律指南,供各位老闆參考。

一、復工方面

(一)企業復工應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步:企業應向員工發送復工制度,提醒員工進入辦公場所時佩戴口罩、接受體溫檢查、並做好個人信息(包括14天以內的行進路線)登記,方能進入辦公場所。

第二步:向企業的客戶發送《致客戶書》,提醒客戶來企業前提前與相關聯繫人預約,進入辦公場所時佩戴口罩、接受體溫檢查、並做好個人信息(包括14天以內的行進路線)登記,方能進入辦公場所。

第三步:企業在疫情結束前,儘量不要現場開各種大小會,提倡網絡辦公。

(二)企業可否提前復工?

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涉及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超市、農貿市場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可提前復工,其他企業不得提前復工。

(三)企業提前復工可能面臨什麼後果?

答:1、行政責任。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

2、民事責任。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7條。

3、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115條。

(四)職工因疫情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的,企業是否可以按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應當分情況對待。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措施期滿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如果屬於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職工,在非休息日的2月3日至7日,其用人單位有權要求提前復工,否則可構成曠工,當達到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2月10日後,員工因疫情無法返崗復工的,企業可與員工溝通後安排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員工無法復工的期間過長,企業可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用人單位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或生活費。

(五)企業可否拒絕曾經感染傳染病的職工返崗工作?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在治癒後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後,企業不得拒絕職工返回工作崗位。

二、勞動關係方面

(一)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從湖北疫區回來的職工(或有發熱症狀的職工)自行在家隔離14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隔離措施的決定應由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作出。若企業自行要求從湖北疫區返回的職工(或有發熱症狀的職工)在返回工作地後隔離14天的,應給予職工假期,並根據不同的假期類型支付職工工資。

(二)職工要求自行隔離14天的,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如果非因政府部門通知,或已過當地政府部門所要求的隔離期間,職工提出再自行隔離一段時間的,企業有自主決定權。若職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建議書的,應當按照病假處理;未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病假建議書的,可以優先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補休或企業的其他福利假期;無醫療診斷證明和病假建議書,也無假期抵扣的,職工可以申請事假.

(三)因疫情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如何計發工資?

答: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四)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延遲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支付週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但是,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延長春節假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通知遲延復工,均發生在春節假期內,由此導致遲延支付工資不可歸咎於企業,企業應在復工後及時補發工資。

(五)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無力正常支付工資的,如何處理?

答: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六)職工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且隔離結柬後,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答:職工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且隔離結束後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療時,享受醫療期的有關待遇,企業應根據其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核定其醫療期,企業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入十。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還應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七)職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工傷嗎?

答:根據《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為工傷。前述“醫護人員”即為奮戰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相關工作人員”是指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隔離組織、實施人員。

(八)職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容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規定,若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2)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為工傷。(3)其他並非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則不屬於工傷。

(十)企業安排職工到湖北省出差過程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認定為工傷?

答: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的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到湖北省出差過程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傾向於認為視同工傷。

(十一)因疫情影響,企業可否對職工進行調崗並降薪?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在未經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企業無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企業可以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單方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1)調整職工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2)調整工作崗位後職工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十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能否裁員?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為了穩定就業,政府鼓勵企業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十三)若職工拒絕接受政府部門採取的疫情控制措施的,企業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若職工拒絕接收政府部門採取的隔離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如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十四)受疫情影響的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期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合同履行方面

(一)本次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屬於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現象、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現象。國務院及相關部委發文延長春季假期,並對復工、工資支付、學校開學、交通管制等採取緊急措施。廣東省要求6類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2月9日前不得復工。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0日發佈2020年1號公告,正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作為一種突發的異常事件,不僅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政府機構、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專家也無法預見,目前也無直接藥物及治療方法治癒,也沒有直接方法阻斷病毒的傳播,因此,傾向於認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額肺炎疫情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二)企業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時,如何處理?

答: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合同可以延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實現合同目的,合同雙方可以友好協商延期履行,並對延期履行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補充協議或備忘錄。

根據合同性質和目的,通過變更合同部分條款(如調整標的型號、運輸方式、增加或減少服務項目、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可以實現合同目的或部分實現合同目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條款,並對合同變更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補充協議或備忘錄。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以下規則行使解除權:疫情發生前,合同各方無違約行為,確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一方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經違約,後因疫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違約方仍有權解除合同,但不因不可抗力免除其違約責任;一方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經違約,且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違約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三)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怎麼辦?

答: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四)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顯失公平,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可適用情勢變更的情形包括以下兩種:

(1)疫情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可能對一方顯失公平。在此情形下,雙方需就合同履行的條件、時間、價款、履行方式等相關內容進行重新談判,以推動合同的公平履行。

(2)疫情導致合同的履行成本明顯增加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在此情形下,雙方可商定合同解除相關事宜。但應注意,情勢變更並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若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除合同有明確的單方解除權約定外,必須經雙方談判後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執行。

(五)疫情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企業應採取什麼措施?

答:首先,企業應收集證據,證明不能履行合同是因為疫情導致,比如國家及地方的政策、通知或緊急措施。其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及後果,企業應估算,列出損失清單及明細。最後,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書面或電話等)通知你的合同相對方,如實告知企業面臨的不可抗力及履行困難,並商請如何解決合同履行不能,以減少雙方的損失。

四、生產經營方面

(一)企業可否因產品緊俏而任意漲價?

答:不能。企業不能隨意漲價,特別是在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大環境下,應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根據市民生活或防控工作的物資需求,安排生產。企業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企業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嚴重者將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及《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企業因為疫情經營困難,現金流不足以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險費,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2月6日下發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為各企業開闢了綠色通道。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補辦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免收滯納金,相關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個人權益記錄。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

疫情防控期間,准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定期定額”戶,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及時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

(三)企業對租金承擔困難,能否要求減免租金?

2020年2月6日,廣東省政府正式印發《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穩定運行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稱《復工復產措施》),其中第(九)條明確了減輕企業租金負擔,即“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

2020年2月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10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關於支持中小微企業在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過程中健康發展的十五條措施》(下稱《中小微企業十五條措施》)第八條規定“對承租市屬和區屬國有企業物業用於線下商業實體店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減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業租金(免租的承租戶當前應無拖欠租金)。對於因疫情所減免的租金,在國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剔除。鼓勵產業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業主單位和運營單位為承租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對執行情況較好的視情況予以獎勵,並在提質增效、資格認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第九條規定“承租市屬和區屬國有企業物業經營、並享受減免2個月場地租金的專業批發市場開辦方,應同步對場內承租商戶減免2個月的商鋪租金,且對商戶的租金減免幅度不低於其享受的國有物業租金減免幅度。對租用其他物業經營的,鼓勵業主方為專業批發市場開辦方減免或降低租金,鼓勵專業批發市場開辦方對中小微企業減免或降低租金。對執行情況較好的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扶持,並在今後的市場轉型升級中加大支持力度。”

綜上,對於能否減免租金應當綜合考慮疫情對個案的影響程度、是否有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行政措施介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有可替代方式經營或使用物業的方式等情況,且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因疫情無法履行、或不調整租金或違約金會顯示公平的情形,另外還要看證據和實際損失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

鑑於目前疫情尚未結束,國家各項政策、規定或將陸續出臺,可能將會對本文的分析意見產生相應的影響。我們將繼續關注疫情變化和政策新規,支持和協助企業共度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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