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法院發佈關於禁食用禁售、保護野生動物的倡議書

市民朋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全國人民的心。從中國疾控中心發佈的信息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的SARS類似,都與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食用高度相關。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是地球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對於維護地球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但野生動物也是天然的“病源庫”,是狂犬病、鼠疫、冠狀病毒等許多人獸共患病的攜帶者和自然宿主。非法獵捕、販賣、食用野生動物行為是多種致命病毒變異傳播的重要途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雅安市新冠肺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動物疾病的危害,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健康,雅安市兩級法院向廣大市民朋友倡議:

一、市民朋友要認真學習、宣傳野生動物保護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相關知識,自覺抵制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行為,積極配合協助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打擊非法獵捕、濫殺、出售、販賣、收購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市民朋友要積極參與對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走私、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全方位監督,對非法捕獵、販賣、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請您及時制止並向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舉報。您的每一個信息、每一條線索都能拯救野生動物的生命,都能夠阻止一次致命病毒的傳播,都能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貢獻一份力量!

三、市民朋友要堅決摒棄陋習,從自己做起,從餐桌做起,拒食野生動物。勸誡身邊的親朋好友,摒棄“野味滋補”的偽健康觀念,做到禁食野生動物。您的每一次拒絕、每一次提醒、每一次勸阻,都是為人類生存和抗擊致命病毒傳播做出的巨大奉獻!

四、市民朋友對因傷病、受困、擱淺、迷途的野生動物,應盡力救護,如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的野生動物,請做好個人防護,不要直接接觸,出現上述情況並請立即向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報告。

五、市民朋友要自覺與野生動物保持距離,不人為干擾、破壞野生動物生存環境。要樹立整體保護的觀念,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禁止汙染野生動物生息環境,禁止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索餌場和洄游通道,禁止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使用有毒有害藥物。

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要切實加強監管監督,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積極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讓違法者擔責,讓損害者賠償,讓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和獎勵。

市民朋友們,“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雅安市兩級法院再次向所有市民朋友倡議:堅決不參與獵捕野生動物!堅決不食用野生動物!堅決不參與非法買賣野生保護動物!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司法機關將加大法律追責力度,對造成重大疫情、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市民朋友們,我們的命運與野生動物息息相關,為了人類的生存環境,為了雅安的生態環境更美好,讓我們共同努力,為野生動物們營造一個安全的家園,讓野生動物與我們在同一片藍天下和諧地生活吧!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雨 城 區 人民法院 宣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肆虐,而隨著戰“疫”的不斷深化,病毒溯源進展更是時刻牽動著廣大市民的目光,與此同時,一些科學研究表明此次的病毒源頭與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密切相關。

疫情防控戰役中,“拒絕野味管住嘴”更應成為全民共識。要知道,吃野味不僅容易滋生病毒,也涉嫌犯罪!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

為切實提升廣大市民對涉野生動物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知曉度,即日起,雨城區法院特推出野生動物保護主題普法欄目“法護家園”。

今天“法護家園”第一期,為大家帶來雨城法院審理的兩起涉野生動物保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被告人李某通過手機微信以4000元的價格非法購買象牙野生動物製品一個,經稱量重286.31克。2016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李某家中將象牙製品查獲。被扣押象牙製品被確認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長鼻目象科野生動物的製品。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廖某某非法持有槍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案】被告人廖某某先後多次使用獵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紅腹角雉1只,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毛冠鹿1只,野豬1頭,非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普通鵟(俗稱:鷂子)1只,非法持有單管獵槍2支、火藥槍1支、氣槍1支及其他工具若干。2019年12月26日,雨城區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對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其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生態損害損失三萬三千五百元,同時,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市內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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