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關於開展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 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告

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關於開展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 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和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做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按照廊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部署,現就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通告如下:

一、工作範圍

列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的大廠回族自治縣轄區內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須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填報排汙登記表。其中,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平臺中填報排汙登記表。

二、工作時限

(一)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

對列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要求於2017-2019年申領並取得排汙許可證的行業開展排汙許可清理整頓,所有列入清理整頓行業的排汙單位,須於2020年4月10日前申領並取得排汙許可證,屬於《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須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登記。清理整頓的33個行業如下:

牲畜飼養031(生豬養殖除外,生豬養殖申領時限延長到2020年年底)、家禽飼養032、製糖業134、屠宰及肉類加工135、其他農副食品加工139、方便食品製造143、其他食品製造149、乳製品製造144、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146、酒的製造151、人造板製造202、木質傢俱製造211、竹、藤傢俱製造212、金屬傢俱製造213、塑料傢俱製造214、其他傢俱製造219、紙漿製造221、精煉石油產品製造251、煤炭加工252、基礎化學原料製造261、肥料製造262、農藥製造263、合成材料製造265、水泥、石灰和石膏製造301、玻璃製造304、陶瓷製品製造307、鍊鐵311、鍊鋼312、鋼壓延加工313、常用有色金屬冶煉321、汽車整車製造361、汽車用發動機製造362、改裝汽車製造363、低速汽車製造364、電車製造365、汽車車身、掛車製造366、汽車零部件及配件製造367、電池製造384、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1、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2、電力生產441、熱力生產和供應443、汙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環境治理業772。

(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和登記

列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的除上述33個行業外的其他所有行業排汙單位,應於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填報排汙登記表。

在本通告規定時限後新建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汙之前,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填報排汙登記表。

三、核發機關

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大廠回族自治縣分局

辦公地址: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榮昌北路52號

聯繫電話:0316-8839907

聯 系 人:王磊 王亞娟

四、辦理程序

(一)申領排汙許可證

1.註冊、登錄: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http://permit.mee.gov.cn/)首頁,點擊“網上申報”欄目後註冊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

2.填報並公開信息:《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首頁“法規標準”欄目下載)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汙單位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排汙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3.核發: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做出核發排汙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二)填報排汙登記表

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註冊填報排汙登記表後,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汙單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三)停產類

對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復生產的臨時停產排汙單位,應申領排汙許可證,停產期間無需開展自行監測和提交執行報告,恢復生產前應向核發部門報告。長期停產的排汙單位,暫不發證,需先網站填報排汙登記表,在恢復生產前申請排汙許可證,在登記表中註明。

五、證後管理要求

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要持證排汙、按證排汙,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填報自行監測記錄、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對排汙許可證給予整改過渡期的,須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六、法律責任

根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排汙單位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應按相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工作。發現排汙單位存在無證排汙、未按證排汙等環境違法行為的,將依照《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關於無證排汙: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二)關於不按證排汙: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三)關於拒不整改: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排汙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經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其他情形:依據《環境保護法》,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將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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