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確權政策

一、可以進行確權的4類土地

1、農村的宅基地:

這類土地是按照農村戶口進行確權,以戶為單位,原則是“一戶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記確權。

2、農村的農用土地:

農業用地在1987年曾經進行過分配登記,承包給農民;到了1998年進行了第二輪承包,為了保證政策的連續性,本次確權是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以戶口為單位進行登記,並且保證新增人口的利益。

3、農村的建設用土地:

農村的建設用地,確權到村集體,如果有單位或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確權。

4、農村的荒地:

主要指農村尚未開發利用的荒地,應該確權到村集體名下。

二、不能確權的3類土地

1、產權不明或存在糾紛的土地

這類土地產權不明,或存在經濟糾紛,自然無法確權。待完成產權確認,或糾紛解決後,再進行確權。

2、農民私自 開 墾的土地

農村的荒地和未利用的土地,屬於村集體承包所有,即便農民個人開墾後一直在使用,但村集體隨時可以收回,所以不能確權到農民個人。

3、農村退耕還林的土地

農民的耕地按照國家規定退耕還林後,林地歸林業部門管理,自然不能再參與農村土地的確權。但是,退耕還林後,國家給農民發放“林權證”,並給予一定補償。

三、宅基地確權出現糾紛怎麼解決?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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