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還在哺乳期,我想離婚,協議不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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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南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意思是說,在哺乳期內,男方提出離婚是受限制的,但是女方是可以在哺乳期內提出離婚的。

在哺乳期內男方並非絕對不能提出離婚,如果發現孩子的親生父親另有其人,或者夫妻一方存在嚴重家暴等情況,男方的離婚請求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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