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案回放:2001-2018年各地涉疫情行政糾紛典型案例一覽

為進一步加強對涉疫情合同糾紛適法問題的學習和理解,上海二中院“至正學社”再次整理了一批2001-2018年全國法院審理的涉“非典”等疫情的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內容涉及行政處罰、行政確認等多個領域,共同研討在具體場景下規則理解與適用。


1、揚州某公司與某市人社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糾紛案


【裁判摘要】

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境外工作期間感染瘧疾,回國後發病並經治療無效死亡的,即使在病發時已經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仍應當納入工傷範疇。在治療瘧疾過程中,是否發生第三人過錯侵權,不應影響受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基本案情】

2012年,揚州某公司與曹某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書,雙方約定曹某受揚州某公司派遣至境外從事建築勞務。2012年9月13日曹某從中國出境至尼日利亞,在揚州某公司分包的尼日利亞某水泥廠的土建工程項目工地工作。2012年11月20日曹某與揚州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於當日從尼日利亞回國,次日抵達中國境內。


2012年11月26日曹某因身體發熱、寒戰、不適等就診於甘肅省平涼市某一醫院急診科。2012年12月1日,曹某體內檢出環狀瘧疾原蟲,轉入平涼市某二醫院治療。2012年12月4日平涼市某二醫院向曹某家屬發放死亡通知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註明曹某的死亡原因為:急性腎功能衰竭、瘧疾。2013年3月,曹某的配偶等人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市人社局受理後於2014年5月26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曹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工傷。


揚州某公司不服,以曹某感染瘧疾非工作原因、曹某死亡系醫療事故所致以及曹某發病時已經與揚州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為由,起訴請求判決撤銷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觀點】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259-2006)對瘧疾診斷依據、診斷原則、診斷標準和鑑別診斷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一方面,曹某受揚州某公司派遣前往工作的地點位於尼日利亞,屬於瘧疾主要分佈區域,而其所在的甘肅省平涼市位於我國西北地區,並非瘧疾流行區,其戶籍地鎮原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證明》亦表明該縣自1975年至2013年無瘧疾病例發生;另一方面,經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間,曹某與揚州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而曹某於2012年11月20日啟程回國,11月21日回到國內,11月26日就診於平涼市某一醫院,12月1日進入平涼市某二醫院住院治療,12月3日經檢測確診為瘧疾。因此,結合瘧疾發病存在一定潛伏期,可以認定曹某確係在尼日利亞工作期間感染瘧疾。


其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規定,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本案中,曹某生前就診的平涼市人民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已經明確載明曹某的死亡原因為急性腎功能衰竭、瘧疾。


其三,對於揚州某公司主張的曹某系因不當診療措施以及親屬過錯而死亡的觀點,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揚州某公司既未能就其主張的曹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並非瘧疾病症而提交有力證據予以證明,亦未能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提出調取相關證據的申請。因此,對於揚州某公司的上述觀點不予採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瘧疾屬於我國相關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傳染病之一。


本案中,曹某在尼日利亞工作期間感染瘧疾,是由非洲地區特殊的自然條件和氣候環境造成的,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且根據曹某生前與揚州某公司之間簽訂的《派遣合同書》,瘧疾病發與醫療已經雙方約定而被納入工傷範疇。


因此,某市人社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認定曹某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期間感染瘧疾,經診治無效死亡為工傷,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2、高某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等強制措施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飼養的牲畜感染傳染性極強動物疫病的,相關部門在發現疑似疫病的動物後採集病料並送檢,屬依法行使職權。市人民政府發現疫情後,劃定疫點、疫區,並採取封鎖疫區、撲殺感染牲畜等舉措,係為迅速撲滅疫病、消滅疫情所採取的一種緊急強制措施,屬於政府的法定權限,應確認合法。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根據某省人民政府、某某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決定在全市鄉鎮進行牲畜五號病的普查。在普查過程中,首先發現丁某某飼養的牛羊有五號病症狀。


1999年4月20日,某省動物檢疫站對從丁某某飼養的牛身上採集的牛水泡皮進行檢驗,結論為口蹄疫O型(即五號病)。同日,某市畜牧管理總站的工作人員對高某某病羊進行臨床診斷,發現病羊的臨床症狀符合五號病的特點,疑是五號病。


1999年4月21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通告,劃定了疫區,並對疫區進行了封鎖,高某某的放牧地在疫區之內。


1999年4月23日,某市畜牧管理總站工作人員再次對高某某羊舍中的一隻羔羊進行臨床診斷,共同認定為五號病。


4月23日上午,某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機關共同到高某某的養殖基地,撲殺羊61只。高某某不服,於2001年3月26日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市人民政府等行政機關撲殺牛羊的行為違法。


【法院觀點】

牲畜五號病即口蹄疫是傳染性極強的一類動物疫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某市畜牧管理總站發現疑似疫病的動物後,立即採集病料並送檢,屬依法行使職權。


某市人民政府發現疫情後,立即劃定了疫點、疫區,並對疫區進行封鎖,符合法律規定。高某某飼養的羊有的感染五號病,事實清楚。


某市人民政府組織某市畜牧管理總站、某市林業局、公安局、衛生局、某鎮人民政府對高某某的羊立即進行撲殺,屬迅速撲滅疫病、消滅疫情采取的一種緊急強制措施,採取該措施是政府的法定權限,並不違背法律規定。撲殺行為應予確認合法。


3、張某與某市公安局某地公安處行政處罰裁決申訴案


【裁判摘要】

在全國防控疫情的特殊時期,公民應當遵守國家為此制定的強制隔離規定。對於不服從管理並私自離開隔離場所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以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為由進行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份,正值全國防治“非典”的特殊時期,張某於2003年5月20日從平頂山市經過“非典”災區襄城縣到鄭州上訪,符合國家規定的接受隔離觀察的條件。某礦區保衛科工作人員將張某從鄭州接回後即對其採取了隔離措施,期間張某不服從管理並私自離開隔離場所再次經過襄城縣前往鄭州。


為此,某市公安局某礦區公安處以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為由對張某進行了處罰。張某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

全國防治“非典”的特殊時期,國家為此採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措施。其中一項措施即從“非典”災區經過或者經一地到另一地的公民,無論是不是“非典”攜帶者,或“非典”感染者,都要自覺接受隔離觀察。


這樣的措施是對全國公眾利益負責所採取的非常之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公安機關以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為由對張某進行處罰是正確的。


4、某市人社局與羅某某及原審第三人某縣某鎮人民政府工傷行政確認案


【裁判摘要】

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疫情防控工作特殊要求,在非常規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結合具體疫情防控工作舉措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進行延伸解釋,合理做出工傷認定。


【基本案情】

彭某某生前為某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擔任某鎮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站副站長。2018年8月初,因非洲豬瘟防治及排查工作的需要,根據工作安排,彭某某負責某鎮安金(焦圻)片的排查工作,全天候工作。


2018年8月22日,彭某某上午工作完畢並吃完中餐後,與站長梁某某一同於13時左右回彭某某家中休息。午睡後,站長梁某某先行離開,並要求彭某某下午到片區去進行非洲豬瘟的排查工作,其後,彭某某準備拿包外出工作時突然發病,被發現時已病倒在自家客廳裡,隨即被送往某縣某鎮衛生院搶救,搶救約半小時後宣告死亡。彭某某妻子羅某某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9年1月21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羅某某不服,起訴請求撤銷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彭某某於2018年8月22日15時30分左右,在其家中突發疾病,送醫搶救約30分鐘後不治身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現各方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無爭議。爭議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條件。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2018年8月22日乃至前一段時間,正處於防控非洲豬瘟的緊張階段。為落實上級要求,8月9日,彭某某所在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站召開會議,明確要求“全體職工在各自範圍內,24小時不分晝夜排查”。


在非洲豬瘟排查的特殊時期,根據工作安排,彭某某每天核實生豬數量,走訪片區內的生豬養殖戶;在單位不能安排午休房間的情況下,上午完成工作後回家午休;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條件有限等特殊原因,彭某某的部分工作亦是在家中完成。故其在家時,可視為特殊時期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事發當天上午,彭某某工作後和站長梁某某一起到彭某某家午休,午休起床後梁某某對彭某某進行了工作安排,此時應視為進入了疫情防治排查的工作時間。之後,彭某某將摩托車推出準備前往養殖戶家排查疫情,此時突發疾病,立即送醫但不治身亡。


上述過程,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基本特徵,應視同工傷進行認定。


5、莫某某與某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


【裁判摘要】

當事人申請公開的疫情相關信息並非現成的信息,系需行政機關為其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分析、加工、彙總的,行政機關可依法拒絕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莫某某於2018年1月20日向原某省衛計委郵寄了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原某省衛計委公開“2017年上學期(2017年2月—2017年7月),某市衛計委報告的桃江縣四中××疫情(確診和疑似各多少病例)”。


原某省衛計委經延期後,於2018年3月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2017年2月—2017年7月,某市轄區內各醫療衛生機構通××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病疫情信息,該信息包括了各地各類人群的各類法××病信息,不僅僅只是涉及您所申請的桃江縣四××核疫情,因此,需要我委在上述系統的海量數據中進行分析、加工、彙總。……我委不承擔彙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之義務,您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屬於我委公開範圍。建議您向某市衛生計生委申請公開相關信息。我委在官方網站中每月向社會公開了全××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信息情況,也通報了3次桃江縣結核病疫情情況,建議您在該網站中提取有關信息作參考。網址:××/xxgk/yqsj/。”


莫某某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後不服,於2018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本案中,莫某某申請公開的內容並非現成的信息,需要原某省衛計委為其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分析、加工、彙總。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依法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6、某公司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糾紛案


【裁判摘要】

疫情期間,商家對防疫產品實施塗改出廠日期、偽造產品合格證並進行銷售,屬銷售偽造生產日期和偽造質量證明產品的行為。行政機關在法定裁量權範圍內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從重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維持。


【基本案情】

某公司於2000年5月至8月間購入二氧化氯複合消毒劑1104箱,每箱30瓶,每瓶4.8元,價款158976元。到2002年1月15日,某公司庫存保管帳上記載庫存消毒劑20686瓶。


2003年4月22日至23日,某公司僱用5名民工將庫存的醫院賓館家庭型和多用型兩種消毒劑的出廠日期改為2002年9月8日,共塗改478箱零26瓶。並且,仿造消毒劑產品合格證479個。某公司銷售塗改出廠日期的仿造產品合格證的消毒劑179箱,銷售收入42420元,獲利16932元,向他人贈予該種消毒劑69箱零11瓶。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立案調查後,於8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某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12月2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先達科貿公司仍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

某公司主張其塗改二氧化氯復會消毒劑出廠日期、製作產品合格證的行為系由蘭州某廠委託,但蘭州某廠的法定代表人已明確否認與先達科貿公司存在委託關係。


並且某公司不僅實施塗改消毒劑出廠日期、偽造產品合格證的行為,而且以自己的名義銷售,違反了《河北省質量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屬銷售偽造生產日期和偽造質量證明產品的行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對先達科貿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符合該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某公司的違法行為發生在防治“非典”期間,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對某公司從重處罰並無不當。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並非顯失公正,予以維持。


7、文某訴某市工商局某分局行政處罰糾紛案


【裁判摘要】

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關經營執照的情況下,接受委託組織人員進行口罩加工的行為,構成無照經營,行政機關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7日,文某與某市毛巾廠廠長高某協商,並擬定了加工合同,由文某為某市毛巾廠加工口罩,原料由毛巾廠提供,如日加工量達到3000個,毛巾廠按0.20/個的價格給文某付加工費,達不到3000個,給付0.12元/個,此後文某組織學員在其創辦的文某服裝技校開始加工承攬業務。期間,文某又分別將毛巾廠提供的口罩半成品以0.12元/個的價格分發給個體戶兩家某服裝店為其加工。


到2003年5月10日,文某接受某市毛巾廠提供的口罩半成品2844個,並將已經加工好的2240個口罩全部送到某市毛巾廠,2003年5月10日,某市工商局某分局對文某的加工地點文某服裝技校進行檢查,2003年7月23日,某市工商局某分局以文某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加工口罩的經營活動,構成無照經營行為,對文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行政處罰決定後經行政複議予以維持。文某起訴要求依法撤銷某市工商局某分局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觀點】

文某個人出資成立的文某技術學校為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系社會力量辦學的組織,應當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在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不得從事對外經營活動。


文某接受他人委託,進行加工承攬民用口罩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文某在加工過程中收取委託方的加工費,雖未在與委託方的書面合同上簽字,但實際已履行,文某未實際取得加工費並不影響其經營和加工的性質。


在防治“非典”期間國家相關部門對加工生產防“非典”口罩下發聯合執法的緊急通知中對於生產加工防護服口罩單位的經營資格,產品的生產環境,產品的質量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文某所組織的人員在無生產加工資格無消毒設備、條件差的實習教室內進行加工口罩的行為和再委託他人加工口罩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某市工商局某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文某在未取得相關經營執照的情況下,從事加工口罩經營活動,構成無照經營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文某所創辦的個體性質的技術學校在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確認其市場準入的資格的情況下,而從事了無照經營行為,某市工商局某分局確定由文某本人承擔行政處罰的後果,是符合《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的,其處罰的主體適格。


某市工商局某分局依法進行調查,組織聽證,作出行政處罰並向文某送達處罰決定書,告知行政處罰實施機構的資格、執法證及如不服處罰的救濟途徑等事項,其程序合法。


綜上,某市工商局某分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8、某保健器材專賣店訴某市某區工商局工商行政處罰糾紛案


【裁判摘要】

商家利用疫情期間消費者的恐慌心理,在未經過有關部門認證的情況下,宣傳商品具有消毒、預防疫情的作用,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屬於虛假宣傳,行政機關有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0日,某市某區工商局接到電話投訴,稱本市某保健器材專賣店在百貨大樓散發廣告單,介紹其銷售活氧機可以消毒,又可以預防“非典”。


某市某區工商局於同日立案,同日在某保健器材專賣店的銷售場所檢查,發現尚未發出的廣告單17份。廣告單的主要內容有三部分,介紹了活氧機能夠消毒及預防“非典”。至案發時,已發出廣告33張,售出超自然活氧機一臺,得銷貨款360元。


某保健器材專賣店的負責人承認廣告中向消費者宣傳購買了活氧機在家中能起到預防“非典”的作用,但預防“非典”的作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認證等內容。


2003年6月6日,某市某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保健器材專賣店發佈含有“預防非典”虛假宣傳的印刷品廣告。該行政處罰決定後經行政複議予以維持。


【法院觀點】

虛假廣告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廣告對品或者服務進行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公開宣傳。虛假廣告行為是一種欺騙性商業行為,同時它也是導致或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某保健器材專賣店稱廣告單只是講明預防“非典”措施,而不是介紹活氧機具有預防“非典”功能,並沒有誤導消費者。是否誤導消費者,關鍵是看該廣告單是否使消費者誤認為活氧機能夠預防“非典”。


該廣告單第一部分是標題,載明:“迎五一免費使用周活動。淨化空氣,預防‘非典’一超自然活氧(空氣消毒)機。”第三部分講述“對非典流行區,需要對患者生活、工作和活動過的場所,產生臭氧及時進行空氣消毒”。


第一部分證明廣告單的宣傳目的是推銷活氧機,第三部分講明對“非典”流行區需要進行消毒,整份廣告形成一個整體。且第三部分內容是對2003年4月26日閩南日報第三版《權威人士解答空氣消毒五大部題》一文部分內容的摘抄和篡改,把報道中的推斷及建議性語氣篡改為肯定語氣,如報道中的第“5、目前無法從實驗室證實臭氧消毒作用。


從流行病學資料來看,該病原體主要通過近距離飛沫和密切接觸傳播,推斷其抵抗力較低,臭氧可以對空氣中的病原體起到殺滅作用。臭氧機產生臭氧方便,可以經常使用,達到消毒濃度後對一般家居能起到較好的消毒效果”。


而某保健器材專賣店卻以肯定語氣說明,“對‘非典’流行區,需要對患者生活、工作和活動過的場所,產生臭氧及時進行空氣消毒。”


《權威人士解答空氣消毒五大問題》是報紙刊登的宣傳報道,是為不特定的讀者服務,而不是為推銷某種商品。某保健器材專賣店則抓住消費者對“非典”的恐慌心理,利用模糊概念誤導消費者,對《權威人士解答空氣消毒五大問題》一文進行摘抄並篡改,把沒有經過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沒有預防“非典”功效的活氧機與預防“非典”聯繫起來,對其產品進行誇大和言過其實的宣傳來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為活氧機可以預防“非典”,從而達到誤導消費者、推銷活氧機的目的,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某市某區工商局認定某保健器材專賣店利用“非典”發佈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END—


供稿、整理:行政審判庭 王立帆

(“至正學社”行政審判研究分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