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案」4S店隱瞞車況銷售事故車,可要求4S店加倍退還購車款

【案情】

張某與北京某汽車公司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雙方合同約定“……賣方保證買方所購車輛為新車,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檢驗和清潔……”但張某在購車後在4S店做保養時,發現所購轎車曾於2007年1月17日進行過維修,故張某將該4S店訴至法院,訴求解除合同,退還購車款、已收取和繳納的各項費用,以及

加倍賠償張某購車款138000元

「律師談案」4S店隱瞞車況銷售事故車,可要求4S店加倍退還購車款


【裁判結果】

北京某法院全部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原告購買汽車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張購買該車用於經營或其他非生活消費,故張購買汽車的行為屬於生活消費需要,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被告交付張的車輛應為無維修記錄的新車,現所售車輛在交付前實際上經過維修,被告並無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產品瑕疵的告知義務,所以,法院認定被告在售車時隱瞞了車輛存在的瑕疵,有欺詐行為,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車還款並增加賠償張莉的損失。

【相關法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55條第1款(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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