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只有70年權限,那70後我的房子還屬於我的嗎?

產權到期後讓人擔憂

7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70年產權到期,房子難道就不是我的了嗎?這或許是購房者最大的一個疑問,不僅如此,還有40年、50年產權的房子,這些項目到期後產權會不會延長、續期如何續,有沒有法律規定,對買了房的、打算買房的都是關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在“以房養老”政策開始在一些地區試點時,“房子70年後怎麼辦”的問題再次變得迫切和現實。

剛在臨安買了一套商品房的胡杰說:“按照先前的慣例,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屆滿”“未獲批准”“無償收回”這些字眼讓胡杰開始擔心自己房子未來的命運。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傾全家之財買下的房子可能會不屬於自己,胡杰就惴惴不安。

之所以胡杰有這樣的擔心,是因為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產權計算時間也是從開發商獲得土地時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購房人獲得房子的那一刻算起。最常見的也是產權時效最長的就是70年的住宅產權,而商品房住宅則多為40年或50年的產權。

那麼、40年、50年或者70年後,“我的房子還是我的嗎?或者說,要怎樣它才能繼續屬於我呢?”胡杰的困惑也代表了很多購房人心中的疑問。

土地產權和房屋產權分離,到期後可續約產權

要想知道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首先要了解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週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麼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有些人悲觀地認為,雖然土地產權歸國家,房屋產權是個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仍可能會出現“房隨地走、國家補償”的情況。畢竟房屋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減少,土地的價值則剛好相反,而這也是人們會擔心產權到期後的根源所在。不過,有業內分析,這不太可能成為一種普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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