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兩男子為盈利,帶著漁船、自制捕魚器械等工具,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魚,共捕得漁獲物34.84公斤。近日,宜黃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梅某各拘役一個月。

2018年3月1日,宜黃縣人民政府下發全縣天然水域和山間小溪實施全面禁漁通告,禁漁時間為2018年全年,禁漁區域為宜黃縣全縣天然水域和山間小溪,禁漁的內容為禁止除娛樂性垂釣之外的一切生產性捕撈作業,嚴格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禁用的網具網魚等非法捕撈活動。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初期間,梅某與方某兩人多次在宜黃縣桃陂鎮某橋下的河道內進行非法捕魚活動。2018年11月6日14時許,梅某與方某帶著漁船、自制捕魚器械等工具來到該橋下的河道內進行非法捕魚,共捕得漁獲物34.84公斤。至17時許,梅某和方某的非法捕撈行為被宜黃縣生態執法大隊的工作人員發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梅某、方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和禁漁區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梅某、方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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