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检察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余某某、王某某合伙经营广东省某玩具厂,生产自有品牌婴儿床。2018年12月始,余某某、王某某在明知王某甲(在逃)未取得某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二人所在的厂房仓库为王某甲提供侵权货物仓储。

2019年9月20日,余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该案现有嫌疑人认罪悔罪供述、涉案物品查扣、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证据,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二人系明知他人无商标授权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仓储条件,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论处。

同时,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某某玩具厂有多名员工。二人被羁押后,又适逢春节及疫情防控关键期,该厂面临严峻的生产经营困境,员工工资结算、已接订单的生产等问题都亟待解决,若不及时复工复产可能对该厂经营及员工切身利益产生巨大影响。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评估后,宝山区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召开羁押必要性公开听证审查。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王某某作为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后经检察机关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对余某某、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疫情期间,检察官将督促该厂制定防控预案,防患于未然,并在后续跟踪指导企业相关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企业坚持把防控工作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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