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佈十大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內蒙古公佈十大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3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召開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新聞發佈會。會上,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公佈了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哥出行”平臺惡意侵佔共享汽車押金案

2019年5月22日,消費者馮女士向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她於4月份在“內蒙古小哥出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App公眾平臺上辦理了使用該公司共享汽車手續,並交納1000元押金。5月2日,發現小哥出行App公眾平臺站點上明明有車輛,卻顯示無可用車輛。這種情況持續幾天後,各站點的共享汽車越來越少,一些站點也在App平臺上陸續消失。5月17日,馮女士打客服電話要求退回押金,客服答覆15個工作日後退還。之後,客服再無人接聽電話,平臺也無任何消息。隨後,大量消費者向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投訴“內蒙古小哥出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不退還押金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對“內蒙古小哥出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訴訟,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3日正式受理此案。

案例二:不合格農資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案

2019年7月24日,楊某向準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投訴稱:2019年3月初,12戶農民委託楊某從巴彥淖爾市內蒙古富康榮盛管業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價值共計87250元的滴灌帶和地膜。初期播種時,農民發現滴灌帶有漏水現象,農用地膜存在破裂情況。楊某代表12戶農民與廠家聯繫,但廠家否認滴灌帶和地膜存在質量問題,遲遲不予解決。因被投訴企業註冊經營地址在巴彥淖爾市,準格爾旗消費者協會聯合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和巴彥淖爾市消費者協會,深入廠家瞭解相關情況,生產廠家承認在生產過程中加入了廢舊原料,導致滴灌帶和農用地膜出現質量問題。準格爾旗消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調解,廠家同意退還農民貨款87250元,並補償相關損失92750元,共計人民幣180000元整。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並出具了裁定書。

案例三:手機遊戲免密支付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

2019年4月2日,消費者劉女士向烏海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2019年2月19日-3月19日,其11歲的女兒用父母VIVO手機玩廣東天宸網絡有限公司“明日之後”“萌舞OL”“第五人格”等遊戲,造成支付寶捆綁的信用卡、花唄扣款235筆,共計31227元。劉女士在接到信用卡還款通知後,方知孩子玩遊戲造成此損失。但她並沒有收到銀行扣款短信,到銀行投訴後得知,其免密支付百元以下沒有通知短信,未能聯繫上游戲公司。後經烏海市消協調查,該品牌手機軟件存在不經實名認證即向其他運營商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缺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網絡遊戲管理辦法》,經調解該品牌手機生產廠家退還了消費者全部遊戲費用。

案例四:二手車網購平臺隱瞞“水淹車”事實侵權案

2019年3月初,赤峰市消費者王先生在優信二手車網購平臺看中一臺價值11萬的二手豐田“漢蘭達”越野汽車。因該網購平臺承諾“30天之內發現水淹、火燒等情況將無條件退車”,所以王先生向二手車網購平臺交納了38192元首付款。該車由網購平臺赤峰橋北店代理銷售,3月22日,王先生到店提車,在專業人員檢查時,發現該車有明顯被水淹過的痕跡,網購平臺赤峰橋北店業務員也認為該車是“水淹車”,但二手車網購平臺不認可,不予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赤峰市消協對此案進行調解,二手車網購平臺同意退還消費者首付款及月貸2500元,共退款40692元。

案例五:機動車維修企業偷工減料損害消費者權益案

2019年5月,楊某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於6月初在呼和浩特市金海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定損並進行維修。6月10日,消費者楊某按照約定日期接車時發現,實際更換的配件與當初定損時約定更換的汽車配件明細不符,近20項價值3000元的配件未予更換,導致輪胎異常磨損接近報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30元。消費者楊某與該公司曾多次協商,但該公司一直不予理睬。楊某隨即投訴到呼和浩特市消費者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調解,該汽車服務公司一次性賠償消費者楊某10590元。

案例六: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開心醫療器械經銷中心銷售假冒口罩案

2020年1月26至2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多起投訴,稱新城區開心醫療器械經銷中心涉嫌銷售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於2月1日立案調查,並向河南長垣市場監管局發送協查函,覆函確認當事人銷售的“飄安”牌註冊商標口罩為假冒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

案例七:烏蘭浩特市開生大藥房哄抬口罩價格案

2020年1月31日,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烏蘭浩特市開生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藥房將購進價格為10元/個的KN95口罩,最高按照35元/個進行銷售,購銷差價率最高達250%。同時,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群中以“開生藥房”名義散佈漲價信息,兜售口罩。當事人行為構成了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烏蘭浩特市開生大藥房有限公司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八:赤峰市敖漢旗海嶽置業公司強制收取燃氣入戶費案

2019年5月7日,赤峰市敖漢旗市場監管局收到赤峰市物價局轉來舉報線索,稱海嶽置業有限公司在二期樓房交工時,向住戶強制收取燃氣入戶費。敖漢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7日,在敖漢旗新惠鎮河東新區開發“海嶽新城”二期樓房交工時,按每戶2580元標準,向住戶強制收取燃氣入戶費,共收取了126戶合計32.51萬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案發後,當事人主動將所收款項全部退還給住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赤峰市敖漢旗市場監管局對海嶽置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2.5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包頭市朱某某利用手機微信銷售含“西布曲明”成分減肥咖啡案

2018年4月,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包頭市昆區某服裝店人員朱某某利用手機微信銷售一款減肥咖啡,該咖啡外包裝無廠名、廠址等標識,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批准文號,且朱某某無食品經營許可等相關資質。通過進一步調查,查找出其銷售上線(供貨方)包頭市東河區銷售減肥咖啡的趙某某,當場扣押了涉案的散裝減肥咖啡40餘袋。經法定機構檢測,減肥咖啡中檢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包頭市市場監管局對扣押涉案的全部減肥咖啡成品及可疑原料進行了抽樣複檢,檢出有毒有害物質——“西布曲明”成分,市場監管人員據此逐步摸清了一條運營時間長達一年半,涉及廣東、遼寧、安徽、浙江、內蒙古等20餘省區的一級代理商進行網絡銷售的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動鏈條。根據違法事實,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扣涉案的生產原料及有毒有害咖啡7.06噸,扣押包裝材料25卷、查封生產設備7臺。公安部門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7人,凍結涉案資金總額達2000餘萬元。目前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十:赤峰市超宇裝飾行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侵權案

2019年04月12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喀喇沁旗超宇裝飾行存在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執法人員在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員工在市場上購買消費者個人信息,在獲取信息後未經消費者同意經常給這些消費者打電話,邀請其進店消費並簽訂裝修合同。截至案發時,超宇裝飾行員工通過撥打消費者電話推銷業務營利1002元人民幣。該裝飾行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對超宇裝飾行做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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