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三亞公佈2019年度六大市場經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南國都市報三亞3月15日消息(記者 劉子榕)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增強消費者風險意識和維權能力,監督經營者合規經營,維護市場有序穩定發展,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2019年度六大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據瞭解,2019年以來,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有效地淨化了市場環境。

案例一 三亞吉陽某米粉加工店違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三亞吉陽某米粉加工點

經營地址:三亞市吉陽區荔枝溝居民區內

案情簡介:當事人之前因在米粉中非法添加了含鋁添加劑,曾被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處以行政處罰。在之後生產米粉中仍故意非法添加含鋁添加劑,且經檢測米粉中鋁的殘留量嚴重超出限量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

處理結果:依法將該案件移交三亞市公安局進行查處,並將案件抄送三亞市檢察院。

警示意義:通過此案可以看出來當事人的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識淡薄。嚴厲打擊食品生產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加強和完善行刑銜接機制,加強與公檢法的聯繫互動,對心存僥倖的違法者形成有力震懾。

案例二 三亞育才某茶藝館非法傳銷案

當事人:三亞育才某茶藝館

經營地址:三亞市天涯區育才生態區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通過介紹他人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屬於《禁止傳銷條例》所指的傳銷行為。另外,其在經營活動中宣傳所經營的商品具有“九大功效”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規定。

處理結果:二項並處,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

警示意義:1.提高警惕,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情。2.誤入傳銷組織,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尋求幫助;3.發現傳銷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投訴舉報。

案例三 三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三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 三亞市天涯區鳳凰機場路口西側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推銷其經銷的維生素C、軟骨素和角鯊烯等產品時,通過現場向遊客宣講的方式宣傳其銷售的上述商品有舒緩血管、軟化血管等作用,適合三高人群服用。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屬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處理結果:罰款30萬元。

警示意義:1.切勿輕信違法廣告宣傳,平時一定要通過合法渠道購買和使用藥品、保健食品,不要上當受騙。2.保健食品是食品的特殊種類,而不是藥品,不能替代藥物。3.不要盲目參加以“免費體驗”“低價推廣”為噱頭,以銷售產品為目的的健康知識講座、專家報告、會議、旅遊等活動。

案例四 三亞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侵權商品案

當事人:三亞某貿易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市吉陽區學院路

案情簡介:當事人經中間人介紹,購進3批次無法提供合法來源的杏花村年份原釀酒及汾酒系列酒,價值為203156元。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標稱汾酒系列酒的標識,與山西杏花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圖文)註冊商標相同,且產品外觀相同,廠址、廠名相同。經商標持有人鑑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酒,並非該商標持有人生產的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

處理結果:罰款80萬元,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權的商品合計1955瓶。

警示意義: 1. 購買白酒要選擇證照齊全、有固定場所、信譽較好的商店、超市或市場;2. 購買時要注意查看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廠名廠址、防偽標識等信息,並要求經營者出具與其營業執照相符的正式發票;3. 如果打算購買高檔名酒,消費者最好提前瞭解該種酒的相關知識,以免購買到以次充好、“傍名牌”的假冒酒。

案例五 海南某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油品案

當事人:海南某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 三亞市天涯區南邊海路

案情簡介:當事人從外地購進一批生物柴油進行銷售,在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海事等部門進行檢查工作時,對其經營的一批涉嫌不合格的油品採取了行政強制措施,並對該批油品進行抽樣檢驗,其中的31噸油品經送檢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經銷不合格油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處理結果:沒收不合格生物柴油31噸,罰款56.73萬元。

警示意義:加油時儘量選擇油品和油質有保證的正規大型加油站,如中國石化和中國石油,切莫貪圖便宜,輕信“低價油”。

案例六 三亞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電力價格違法案

當事人:三亞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經營地址:三亞市吉陽區技工學院路

案情簡介:當事人以公共用電及損耗公攤為由,按照1.5元/千瓦時的電價向某傢俱博覽中心商戶銷售充值電卡。當事人收取1.5元/千瓦時的電價明顯高於該時段內向電網公司支付的實際平均電價0.7774元/千瓦時(含變壓器基本電費公攤;國家電網目錄電價0.6362元/千瓦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屬於電力價格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並處罰款14.39萬元。

警示意義:在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當事人全部退還加收費用;從2019年10月起,當事人已對電價和用電管理服務費實行價費分離,按國家電網目錄電價0.6362元/千瓦時計收商戶電費。該案的查處將國家降低電價政策紅利惠及終端用戶落到實處,對清理、規範三亞市“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起到積極的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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