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違反村規燃放煙花,被罰千元“違約金”

村委會罰的違約金越權了

男子違反村規燃放煙花,被罰千元“違約金”,法院判村委返還罰款

傳統節日裡,燃放煙花爆竹似乎成了一項“重要議程”。然而,環境汙染和火災隱患也伴著燃放的濃煙和震耳的炮聲而來。

經過綜合考慮,禁止燃放煙花被寫進了益陽桃江縣大慄港鎮五羊坪村的村規。然而,發佈不到半年,2018年2月9日,村民熊某就因燃放煙花,被罰繳納1000元“違約金”。對此,他表示不服。那麼,此事到底算不算違約?村委會究竟有沒有罰款的權力?這1000元“違約金”最後又該如何處置?

村規民約,在基層治理中常常不可或缺,其作用和意義也不言而喻。

益陽桃江縣大慄港鎮五羊坪村就有一個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村規,如果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且不聽勸阻的,村委會可收取1000元的“罰款”。

2月9日晚,該村村民熊某執意在自家門口燃放了2個煙花,2月12日,村委會收取其1000元罰款。事後,熊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近日,該案判決,益陽桃江法院肯定了村委會在保護鄉村生態環境上作出的努力,但認為村委會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該案中罰款1000元屬於超越職權的處罰,故判決村委會返還“罰款”1000元。

村民:不服“違約金”狀告村委會

2017年11月20日,益陽桃江大慄港鎮五羊坪村委發佈“關於在五羊坪村禁止燃放煙花鞭炮、禁止毒魚藥魚電魚的通告”,隨後逐一送達給本村每戶村民。熊某的母親在收到“通告”後,也簽了字。

2018年2月9日晚,熊某不聽村委幹部的勸阻,執意在自家門口燃放了2個煙花。2月12日,村委會收取熊某“違反村規民約燃放煙花罰款”1000元。

被處罰的熊某很不甘心,便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他在起訴書中表示,在小年夜,為了增添節日氣氛,他在自家門前燃放了少許煙花。次日,村委會組織一幫人來到家中要求繳納1000元“罰款”。“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同意繳納。2月11日,村委會再次帶領一幫人來到我妻子經營的商鋪,強行將我妻子帶到鎮司法所,並威脅‘如不繳納罰款就不能回家,店鋪也不能開了’”。熊某稱,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他被迫繳納了1000元“罰款”。

村委會則認為,該村是依法制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村規民約,1000元“罰款”實為收取的違約金,熊某是在經過村委的批評教育後,自已主動交納的。

法院:村委會不能越權處罰

桃江縣法院認為,五羊坪村委會發布的“關於在五羊坪村禁止燃放煙花鞭炮禁止毒魚藥魚電魚的通告”,雖然某些文字表述不清、某些內容不規範,但初衷是為了移風易俗,保護鄉村生態環境,保證本村居民安居樂業,符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理念,五羊坪村委為此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

但村規民約必須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的內容。處罰權只能由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制定,村民委員會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故該“通告”上關於“罰款”的表述不當,應予糾正。

五羊坪村委會辯稱其收取的“罰款”實為“違約金”的主張,因該“通告”是五羊坪村委會的“決定”而非與村民的約定,故其辯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原告不聽勸阻執意燃放煙花的行為,影響了村委會的正常管理,影響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被告可以通過文明宣教因勢利導、批評教育,不能超越職權對其處罰。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00元“罰款”的主張,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村委會:村規民約徵求了村民同意

9月2日,記者聯繫到五羊坪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蔣國富,他表示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下一步,將請求鎮政府來處理。

“在農村,村民家有紅白喜事,尤其是過春節或者清明祭祖都會放鞭炮,這樣不但汙染環境,而且已經引發了多起火災。出於這樣的考慮,徵詢了大部分村民的意見,於是村委會制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村規民約。”蔣國富告訴記者,熊某要放鞭炮時,村幹部曾前去熊某家勸阻,但是熊某不聽,第二天還是燃放了鞭炮,於是,村委根據村規民約要求他付1000元違約金。除了熊某外,還有兩名村民也燃放了鞭炮,村委會前往進行了批評教育,兩名村民都接受批評,於是沒有罰款。

蔣國富介紹,此外,該村在衛生、財務等方面,都制定了村規民約,也都徵求了村民的同意。大部分村民對於村規民約都是認可的,這些村規民約都是村民自己制定的,他們也都是遵守的。“現在村裡的紅白喜事都選擇燃放一種新型鞭炮,不汙染環境,也更加安全。”

法律

村規民約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參考行業慣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和當地善良風俗等行為規範,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村委會只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村委會只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的執法機構,按照《行政處罰法》,處罰權是國家賦予政府行政機關的權利,因此,村委會不存在處罰權。無論任何部門走出法律規定之外實行“變相處罰”都是非法行為。

本報記者周凌如益陽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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