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中關於逾期利息、違約金、複利、抽(砍)頭息的認定

民間借貸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除本系列之前已經討論到的擔保責任、利息計算容易造成原被告雙方重大分歧之外,關於逾期利息、違約金、抽(砍)頭息、複利的認定及計算方式也經常是案件爭議的焦點,筆者在本章節中結合法律規定和自身辦案經驗,進行簡單梳理如下:

一、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及《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即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有權主張逾期還款的利息及違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第三十條的規定,筆者將具體計算方式整理如下: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抽(砍)頭息

在實踐中,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俗稱“抽頭(或砍頭)”,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時就從中扣除了利息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出借人預先扣除利息的,無論借款人是否願意,都違反了我國法律禁止性規定。根據該法律規定,對所謂的抽(砍)頭息的處理涉及兩個方面的原則:首先是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的數額不是原先約定的數額,而是減去預先扣除利息後的借款數額;其次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也不以原先約定的數額為基數計算,而是按照減去預先扣除利息後的實際借款數額為基數計算。

舉例來說,如雙方約定借款本金為10萬元,預先扣減了抽(砍)頭息1萬元,出借人實際交付給的借款為9萬元,則按照法律規定,借款人實際需要返還的本金即為9萬元,且應以9萬元為基數計付利息。

三、複利

所謂複利,是指出借人將應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重新計算利息的行為,即為俗稱的“息加息”、“利滾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要來說,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款期限的利息與本金之和,若超過此限度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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