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和我说:想创业开一家保险公司。我没听错吧,老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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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前些天呢,和朋友聊闲天。

朋友说:现在人啊和以前不一样啦;我说:怎么不一样呢。

以前啊,工资不高,很多人都是一辈子做一份工作到退休。

现在啊,工资很高,很多人都是三四年做一份工作就跳槽。


我说那你有钱,你想做点啥呢。

朋友说:

你现在不是做保险嘛,我了解过了。

大病小病出院能报销、罹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还能给钱。

保险这个是关系社会民生的事,挺好。

我有钱我就创业开一家保险公司。

既能帮社会做点贡献,还能赚点钱。


我这朋友也是脑路奇葩,不知道怎么就琢磨到这来了。

不过刚好我从事这个保险行业,所以就简单看看保险公司从前期的注册,对外经营、监管、解散和业务转让,《保险法》中都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朋友和我说:想创业开一家保险公司。我没听错吧,老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一、保险公司成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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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六十七条 设立须经批准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保险公司的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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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准备


第七十一条 筹建的批准决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筹建的期限和要求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1.3保险公司的开业审批


第七十三条 开业申请及其审批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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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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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注册资本

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小结


1、保险法中明确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设立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即现在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二亿万人民币。


3、经银保监局同意筹建后,一年内要完成筹建工作,且筹建期内不能经营业务。


4、筹建完成后,向银保监局提交开业申请,批准开业后才颁发营业许可证。


5、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感悟


保险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条件,门槛较高,需要很强的资金实力。


中国大陆(除港澳台)的所有保险公司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颁发牌照,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各项相关法规的监管。


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则


2.1提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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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解读:


在公司设立后,依法提取并缴纳至指定的银行,专款专用,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是担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资金。随着注册资本总额的增加而增加。


2.2提取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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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解读: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时所产生的负债。保险公司要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偿付能力,为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需要将未来理赔给客户的钱提前准备出来,做好随时履行保险责任的准备。


2.3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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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解读:


保险公司的公积金是强制提取的,属于法定公积金,提取每年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的公积金金额达到公司50%的注册资本金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积累这部分公积金,如果保险公司亏损时用来弥补损失;无亏损时用来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便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2.4保险保障基金


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时所收的保费乘以相对应的比率,每家保险公司都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交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统一集中管理。


用于向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或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救济。可以舒缓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使被缓解的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2.5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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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解读:


保险公司每个季度末、每年末要披露偿付能力,接受银保监局的动态监管。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低于监管要求,会触发整改措施,严重的可被接管。


据了解我国实行C-ROSS偿付能力第二代监管体系。简单说,通过建立详细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能确保自己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2.6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 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最大损失责任的赔付要求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办理再保险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解读:


当某个保单单一风险金额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相当于对保险公司对自身业务的一个扩容和自身风险风险转移,


2.7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资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解读:


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法条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运用于哪些方面,都是收到严格监管的。

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分散性四个原则。


2.8报告制度、重要文件、相关资料的保管

第八十五条 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如实报送重要文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 账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解读:


对公司各项资料、报告制度实行监管,面面俱到。


三、保险公司的重整、清算、业务转让


3.1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九条 解散和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解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保险人资格。保险法限制保险公司的自愿解散,特别是严格限制经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自行解散。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也就是说,银保监会有权作出撤销保险公司的决定。被撤销的保险公司,同时也就被强制解散了。


公司被依法撤销,通常是在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才被中国保监会撤销的(第150条)。


对于这样严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让它继续存续下去既不能保证现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且还可能使得更多的投保人上当受骗。


及时撤销是保监会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举措和表现。所以《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3.2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


兼并后,原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依然有效,所以买保险就是买合同。

合同条款就是保障,一切利益都在其上。保单持有人是享有合法权益的。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在清算和终止公司之前,必须将其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给其他有资格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使这些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有可靠的履行保证。


本条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的方式,分为自愿转让和指定转让。


在保险公司因责令关闭和破产的强制解散的情况下,由解散的保险公司与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签订转让和接受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协议。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自愿接受解散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予以接受。


按照本条的规定,要求解散的保险公司将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单及相应的责任准备金一同转让给接受该人寿保险责任的公司。


这里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仍然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的净值,同时还应当提起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给付金额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如果解散的保险公司能够转让与其持有的未到期人寿保险单相应的责任准备金,那么接受该人寿保险单的公司不会增加额外的保险责任。


如果解散的保险公司因严重亏损,无能力做到上述要求的,则会发生被指定接受该转让的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转让于它的人寿保险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一般是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接受转让的那个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利用基金的资金予以贷款或支持。


对此,我国《保险法》也专门作出规定,保险公司日常应当按照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


本条只是在第2款规定了一个原则,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的转移,应当由清算组来进行。在指定转让情形下,清算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转让协议。



综上,结合各项法律条文。

首先,要成立保险公司可不是意见容易的事,需要很大的资金储量并且股东品质很高。

其次,开公司容易经营公司难,需要依据各项法条提取各种金。另外,要依照偿二代系统接受银保监局的监管。

最后,即便经营不利,保险公司分立或合并,监管机构通过各种措施,依据《保险法》的要求也会保证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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