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包头:天诚元公司涉嫌“非吸”疑云

文 / 于明 何杰

一家曾经做民间借贷的公司在转业务后,却遭到司法部门莫名的查封扣缴,补侦两次后才定罪。虽然一审认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而法学专家论证意见表示该公司并没有犯罪的事实。该公司究竟是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内蒙包头:天诚元公司涉嫌“非吸”疑云

业务突出 管控经营

2009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内蒙古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和达茂旗威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外进行典当业务和放贷业务。放贷业务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民间借贷”。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作为国家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2007年4月,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元典当公司)成立,它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推出金融改革政策后,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在国家工商部门正式注册成立的民营特许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公司正式登记的有自然人股东10人、法人股东2人,注册资本1500万元。2009年8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批准,又注册成立了达茂旗威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顺小额贷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

公司向外放贷时都进行严格的审查,通过仔细核算和市场调查,决定是否贷款给客户,这样的调查消除了90%以上的借贷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下行,相当多的债务人不堪重负,断供的人越来越多。

针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从2012年开始,公司果断将贷款月利率下降,虽然仍比银行的贷款利率高,但在同行业中是最低的。公司的低利率和充足的运营资本,缓解了包头市及周边一些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从而在社会上形成“资金充足、信誉良好”的口碑。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即使如此还是不能完全规避风险,有些客户由于经济效益差,导致无力偿还贷款。为了缓解老客户的还贷压力,公司决定停止计息,把账挂起来,等其效益好了再还,这样的挂账约1亿多元。

随着呆死账增多,公司的典当、放贷业务开始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决定战略转型,于2013年3月以1亿元资本金注册了包头市天诚元广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元广仁公司),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主要是在股市进行炒股),将公司的主要资金用于股票市场。

之后,又陆续吸收了包头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包头市××工贸公司、包头市××陶业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资金合伙炒股,仅2015年一年的炒股盈利就达4亿多元。这些炒股盈利的钱,三家入伙公司并没有拿走,他们计划熬过2018年以来的熊市后再进行抄底建仓。

尽管对外放贷的业务量大大缩水,但由于经济连年下行,呆死账不降反升,每一笔贷款都没有安全感,所以在2018年初,公司决定停止对外放贷业务,清退所有的入股资金,到2018年5月份基本清退完毕。

莫名被查 涉罪存疑

2018年9月1日,互联网上和微信群里传出一则公告:《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征集天诚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证据的公告》,公告称市局正在侦办该公司的“非吸”案,现已查获涉案公司历年来相关账本,查封了大量资金。公告征集涉案的天诚元典当公司、天诚元广仁公司、威顺小额贷公司及其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线索证据。

警方以侦查天诚元公司“非吸”为切入点,对天诚元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抓捕,并对公司及员工的所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历经了两次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次退侦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天诚元公司向马×俊等30余名公司以外的不特定人吸收存款,非法吸收资金共计六千多万元。公司员工霍×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但是公司实际情况是,法院认定的30人中的18人早在2012年就已经被公司清退,5人则是公司的实际股东,3人是以公司员工名义入资……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应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天诚元公司账面资金显示,公司只针对公司的员工及员工亲友吸收了资金,属于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最著名的五位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在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基础上,就天诚元公司是否构成“非吸”罪,出具了法律论证意见书。认为,天诚元公司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天诚元公司并未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尚无证据证明张×龙、韩×强以个人名义吸收之资金用于天诚元公司,即便用于天诚元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资金并未用于天诚元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论证意见结论是,天诚元公司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年12月27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诚元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法定最高罚金50万元)。

天诚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当下疫情,目前本案一直未有进展。天成元公司很多员工仍在被羁押,公司账户仍在被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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