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為有效防範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加強入境防控和服務


  1.目的地為浙江的擬入境人員應提前通過浙江省入境信息預申報平臺如實填報個人信息(申報平臺二維碼附後);已入境人員應及時向所在社區(村)或單位報告個人相關情況,並遵守當地疫情防控管理規定。


  2.入境時出現發熱、乾咳等呼吸道症狀者,屬本省入境口岸發現的,由口岸所在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並安排診治;密切接觸人員按既定措施統籌安排處理。屬省外入境口岸發現的,按口岸所在地相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啟動省際聯動機制加強對接。


  3.對14天內來自或到訪過疫情嚴重國家(地區)的入境來浙人員,實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轉運,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該類入境人員一律實施集中醫學觀察14天。


  4.對14天內來自或到訪過非疫情嚴重國家(地區)的入境來浙人員,實施全程登記、定期申報健康狀況管理措施。該類入境人員抵達目的地或居住地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社區(村)或單位報告,納入當地疫情防控工作體系,並每日向社區(村)或單位報告體溫等自我檢測情況。


  5.對入境來浙的中外公民一視同仁,無差別執行防控措施。加強對集中醫學觀察和居家觀察入境人員的管理服務及人文關懷,做好基本生活服務保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並方便其與外界保持暢通聯繫。入境來浙人員應根據當地管制措施申領“健康碼”國際版(二維碼附後)。


  6.所有入境來浙人員產生的長途轉運交通費用、集中醫學觀察費用(含食宿費用)自理。對於檢測和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購買商業保險的,按相關規定核報或理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自理;對特殊困難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救助。


  二、進一步健全主體責任機制


  7.社區(村)應加強管控,全面掌握本轄區新入境人員底數,做好出入口值班值守、體溫檢測、掃碼登記、“一問一觀察一提示”和小區環境整治工作,做到應查盡查、應核盡核、應隔盡隔,確保“網格不漏戶、戶內不漏人”。對居家隔離實施硬管控,確保隔離無缺漏。


  8.賓館飯店應切實履行入境人員住宿登記管理責任,及時依法向公安機關報送臨時住宿登記信息,做好對入住人員的體溫檢測、健康詢問等管理服務工作。


  9.企業應做好內部員工有無疫情嚴重國家(地區)旅居史、行程史摸排工作。發現存在上述情況,應立即報告並落實集中醫學觀察措施。


  10.高校應根據延遲開學的具體情況,主動聯繫尚在境外的外國留學生和外籍教師,要求其在學校復學前不得自行返校;對提前返校的,所在學校應實施信息申報並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三、嚴格落實法律責任


  11.入境來浙人員應如實履行健康申報、行程史填報等信息報告責任。凡有涉嫌故意隱瞞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觸史,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拒絕接受醫學檢測和集中隔離等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作為失信人員納入個人信用檔案。


  12.對知情不報、故意隱瞞入境來浙人員情況,或工作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單位、社區(村)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後終止。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附件:

1. 浙江省入境信息預申報平臺二維碼

2. 浙江省“ 健康碼” 國際版申領二維碼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加強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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